(2015)管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国法诉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易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国法,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苏国法,男,195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幸福路130号。法定代表人郭孝纯。被告易刚,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国法诉被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国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国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国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原告苏国法负担。审 判 长 刘 奇审 判 员 杨松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要忻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