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皇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陶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诸皇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陶某甲。委托代理人XX。被告刘某。原告陶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陶某乙,于2003年11月7日生一男孩陶某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矛盾较深,原告曾于2010年至2013年冬连续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实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辩称,婚生子陶某丙年龄尚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陶某乙,现已成年;于2003年11月7日生一男孩陶某丙,现上小学五年级,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曾于2010年1月28日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2013年12月27日两次起诉离婚,本院分别于2013年5月2日、2014年1月20日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现已分居4年。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诸城市密州街办某村的诸城市城区私字第×××××号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车牌号为鲁G×××××的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对于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原告申请另案处理。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新郎支行贷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2014)诸朱民初字第53号、(2013)诸朱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行驶证、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借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夫妻,应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曾三次起诉离婚,本院一次调解和好,两次判决不准离婚,系期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及子女利益为重,彼此反省和克服不足之处,摒弃前嫌,互谅互让,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但原、被告双方感情却未得到有效改善,且已分居满2年以上,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足见原、被告双方矛盾已致无法调和之地步,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此种婚姻关系再继续维持,于双方无益,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陶某丙的抚养,因陶某丙一直跟随被告一起生活,饮食起居上学均由被告照顾,陶某丙已适应当前环境,不宜改变陶某丙生活现状,故陶某丙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法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原告从事交通运输业,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国有经济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确定原告应承担的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直至陶某丙满十八周岁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本院酌情定为:原告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天、第三个星期天到被告处探望孩子。原告行使探望权时,被告应积极协助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不得妨碍原告探望权的行使。对于双方共有的房产及国有土地权的分割,原告申请另案处理,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厢式货车一辆、共同债务1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被告均同意货车归原告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该分配较为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陶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子陶某丙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至陶某丙满十八周岁止;三、原告陶某甲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天和第三个星期天至被告刘某处探望陶某丙各一次,被告刘某应予协助;四、车牌号为鲁G×××××的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归原告陶某甲所有;五、欠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新郎支行贷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原告陶某甲负责偿还;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华审 判 员 张纪亮人民陪审员 闵令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全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