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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321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9-18

案件名称

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王建军;李忠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321刑初2号 公诉机关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成军,小名王二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定县。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便婵,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文志,小名单计文,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定县。2011年8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4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志勤,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宏伟,小名单提小,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菲森,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文刚,小名潘玉文,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定县。2012年9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4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罚款人民币300元。2017年12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5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3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平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史银全,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单鑫志,小名单建国,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2009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同年12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2013年3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平定县公安局东升市场派出所罚款人民币200元。同年5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同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6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平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丽敏,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建军,小名王小军,男,1972年6月3日生于平定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阳泉市开发区。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忠,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秀红,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19)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成军、王建军、李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2019)晋032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七被告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晋03刑终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军及其辩护人李便婵、被告人单文志及其辩护人周志勤、被告人单宏伟及其辩护人程菲森、被告人潘文刚及其辩护人史银全、被告人单鑫志及其辩护人陈丽敏、被告人王建军及其辩护人赵翀阳、被告人李忠及其辩护人李秀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寻衅滋事事实 1、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成军以被告人单宏伟的运煤车堵了路口为由,持石块将被告人单宏伟运煤车的前挡风玻璃、两侧车门玻璃、两侧后视镜、车大灯等砸毁,价值人民币2760元。 2、2017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人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村民委员会因车辆运费与管理费等问题与浩龙公司的杨某、孙某、胡某发生争执,杨某遂动手殴打被告人潘文刚,孙某与被告人潘文刚互相推打,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胡某、孙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潘文刚与杨某在苏村村委会对面的马路上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并互殴,杨某被打后离开现场。胡某、孙某因有事去兴裕煤业,二人驾车途径苏村村委会时,见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人持搞把在苏村村委会对面的马路上站着,胡某与孙某下车后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人遂持搞把追逐、殴打孙某,致孙某胳膊、腿部受伤。 3、2017年6月14日上午,孙某被追打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潘文刚提议在场的人员将各自的运煤车停放在路上。随后,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将各自的运煤车停放到苏村马路上。直至2017年6月17日,平定县冶西镇政府领导协调解决问题后,停放在苏村路段的运煤车才驶离该路段,此次堵路对该路段居民、车辆的出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4、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等人嫌运费低,同本村其他运煤车司机将各自的车停放到通往兴裕煤业的道路上,对该路段居民、车辆的出行造成了影响。 5、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潘文刚、单鑫志在路上遇到刘某后对其实施殴打,葛某1、葛某2看到刘某被打后,葛某1、葛某2与被告人潘文刚、单鑫志互相推打,互相推打的过程中,王某、岂某劝阻被告人潘文刚,随后被告人潘文刚殴打王某、岂某。 6、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潘文刚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安装暖气管道工地,以挖掘机埋了其石头为由,无理取闹,恣意挑事,阻止挖掘机施工,干扰了正常的秩序。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事实 2015年1月5日和1月8日,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因生产技术原因造成二次污染,导致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南沟的居民被粉尘污染,苏村村南沟村民成立了以被告人王建军为组长、被告人王成军、李忠为副组长,李某1、武某、王某1、李某2、李某3、贾某、王某2为组员的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并约定小组所作出的决定,南沟村民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兴裕煤业、平定县冶西镇政府、苏村村委会与村民代表协调此事的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王建军的铲车将兴裕煤业煤场的出口堵住,铲车上悬挂有“抵制环境污染,我要身体健康,还我美好家园”的条幅,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还安排贾某负责每日给南沟村民排班、记工,组织村民轮流值班看守铲车和煤场大门。被告人王成军还将自己的晋C××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到兴裕煤业煤场对面,供值班的村民取暖、休息。期间,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等村民代表提出南沟村整体搬迁,以及高额污染赔偿费等不合理要求,并声称“条件谈妥了就把铲车让开、谈不妥就不让开”,平定县冶西镇政府、苏村村委会、兴裕煤业等部门人员多次与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等村民代表进行协商未果。直至2015年2月10日,兴裕煤业与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等村民代表达成协议。约定由兴裕煤业支付苏村(南沟自然村)环境污染补偿费12万元后,才将围堵人员和车辆撤离。2015年5月27日,兴裕煤业将12万元的环境污染赔偿款支付给苏村村委会。同年7月21日,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等村民代表向苏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将12万元环境污染费转入被告人李忠的个人账户。之后,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确定了12万元的分配方案,并决定由被告人李忠具体发放实施,向参与堵门的40名村民发放工资共计507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建军挡大门的铲车费44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成军挡大门的汽车费22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成军、李忠与李某4、李某5汽车费共计16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成军、李忠招待费3450元,支付给李某4条幅费100元,支付给李某5到政府打车费110元,承兑手续费2300元。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等人堵门长达25天,严重影响了兴裕煤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有分有合、相互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恶势力犯罪团伙论处。 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故认为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之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成军、王建军、李忠之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成军辩解称:一、第1起寻衅滋事是其主动报案,已经在派出所调解处理了。二、第2、3起寻衅滋事,其没有殴打孙某,也没有把车停在路上堵路。三、第4起寻衅滋事,其没有将运煤车停在通往兴裕煤业的路上。四、对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异议,治理污染是全村的事,其不是组织者,堵门是为了讨个说法。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寻衅滋事第1起,被告人王成军有自首情节,且已由公安机关行政调解,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第2、3起,被告人王成军没有实施任何追逐、殴打等寻衅滋事行为,孙某也没有受伤的证据,浩龙公司强行扣除车主200元高额管理费,杨某、孙某先行动手暴力殴打潘文刚,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将车辆故意停放在路上也没有证据,故指控寻衅滋事不成立。寻衅滋事第4起指控事实没有相应的证据,指控不成立。二、王成军等人的行为并未对兴裕公司正常、合法的营业秩序造成破坏,更没有干扰和破坏兴裕煤业的正常生产行为;兴裕煤业对激化村民矛盾和本案的起因负有主要责任,兴裕煤业并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兴裕煤业出具的“答复”:“苏村南沟村民围堵兴裕煤业大门没有对矿建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损失”予以了说明;兴裕煤业污染事故是客观事实,已经构成侵权,12万元补偿款是兴裕煤业承担的侵权责任赔偿义务,是由冶西镇政府、兴裕煤业公司、苏村村委会和南沟村民代表四方代表协商一致的结果,数额适当、合理。王成军作为村民代表是为了与兴裕煤业沟通污染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并无不当,并非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故王成军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三、王成军没有纠集他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也未组织策划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发生违法行为确属事出有因,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和标准,不应当以恶势力论处。 被告人单文志辩解称:一、指控第2、3起是一件事不是两起,起因是浩龙公司违约、拖欠运费。二、第4起寻衅滋事有异议,当时我的车出事故了,车辆被盂县交警队扣留了。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第2、3起事件是事出有因的合法债务引起的,且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二、第4起寻衅滋事,单文志的车辆因交通事故被盂县交警部门扣押,其没有参与当天的堵路事件,故该指控不成立。三、指控单文志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以恶势力团伙论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相关规定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单宏伟辩解称:一、指控第4起寻衅滋事,当时是因为有个车坏了,把后面的车都堵住了。二、我们都是同村的,王成军还砸过我的车,我们不是恶势力团伙。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指控单宏伟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被告人潘文刚辩解称:一、2017年6月14日我没有提议把各自的运煤车停在路上,都是他们自发的。二、第5、6起寻衅滋事,我被拘留了,也已经通过法院赔偿了钱了,处理完了。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指控被告人潘文刚第2、3起构成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浩龙公司擅自扣除管理费使得车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并因浩龙公司人员的不法行为激化、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路边停放车辆是车主为维护合法权益的自发行为,与被告人潘文刚无关,且是为了及时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达到及时解决合理诉求,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二、指控被告人第5、6起寻衅滋事不成立。该两起事实,平定县公安局已经作出过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应再按犯罪处理。三、各被告人不存在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因浩龙公司无理、擅自扣除包括潘文刚在内的苏村车主管理费200元及拖欠运费,故作为利益受侵害的这一群体,共同向浩龙公司提出合理请求,目的出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他们不存在共同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浩龙公司人员持凶器对苏村车主实施挑衅、威胁、殴打,故本案被告人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存在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的事实,故被告人潘文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综上,应依法认定被告人潘文刚无罪。 被告人单鑫志辩解称:浩龙公司私收管理费和运费才发生冲突,是他们违约了。孙某拿刀比划我们的人,我们是正当防卫。2017年9月26日发生的寻衅滋事事实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单鑫志没有随意殴打他人,指控单鑫志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二、单鑫志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寻衅滋事活动中,单鑫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建军辩解称:我开始不知道我被选为村民代表,堵大门的铲车不是我的,我没有安排贾某排班,工资表上都不是我签的字,我就是2月10日参与政府的协调,其他的我都不清楚。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兴裕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给南沟村民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二、王建军等人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兴裕公司正常、合法的工作、生产、营业秩序,达不到情节严重及造成严重损失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并未给兴裕公司正常、合法的工作、生产、营业造成严重损失;王建军没有参与堵门事件的前期组织、领导、策划,没有将铲车开过去或安排他人开过去,也没有在参与谈判过程中提出高额补偿款项并作出了谈不成就不让开的决定,更没有参与后期的款项分配、领取,故不应认定王建军为首要分子。综上,被告人王建军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告人李忠辩解称:我就是2月10日参与政府的协调,在这之前协调我都不知道,12万是打到村委会账上的,村委会会计给了我的,工资发放标准我也不清楚。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一、本案发生在煤矿违法生产行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村民请求村委会和人民政府组织调解的过程中,是村民自发自救而聚集在一起,并不是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聚集起来的,该三人被推选为组长、副组长是村民定的,铲车堵门是十个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决定的,策划者是全体村民,该三人只是跑腿的,不能认定为策划组织的首要分子。二、认定铲车堵门的时间、村民代表的产生时间、该三人指挥堵门的证据均不足,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煤矿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没有遭到破坏,也未造成严重损失,故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6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成军因被告人单宏伟停放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村民委员会门外的晋C××号运煤车堵住王成军汽车的去路,王成军在打电话寻找单宏伟未果后,遂持石块将被告人单宏伟运煤车的前挡风玻璃、两侧车门玻璃、两侧后视镜、车大灯等砸毁,价值人民币2760元。事发后,王成军在现场当即电话报警,后冶西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案发后,王成军将单宏伟被砸车辆修理好。2016年1月13日,单宏伟出具“谅解书”对王成军行为予以了谅解;2016年1月25日,双方经冶西派出所主持以调解字【201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将此事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平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16】×号关于被砸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车牌号为晋C××号红色重型自卸货车,被砸的前挡风玻璃、两侧玻璃、两侧车门等物品价格为2760元。 (2)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调解字【2016】××号治安调解协议书:2016年1月10日15时许,王成军因单宏伟的汽车堵住王成军汽车的去路,在打电话寻找单宏伟未果后,将单宏伟的汽车用石头砸坏。2016年1月25日,经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调解处理。 (3)单宏伟出具的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10日下午,我驾驶车号为晋C××号车从众鑫联停车场开到苏村村委会门口回家睡觉,堵住了运煤车辆的正常通行,由于手机没电了,王成军多次给我打电话打不通,一怒之下就砸了我的车。事后,我想了想我也有一定的责任,不该把车停放在路口堵住运煤车辆的正常通行。王成军也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处理事情,我们自行调解,我也谅解他了,希望公安部门不再追究。我的车王成军已经修好了。 (4)单宏伟的陈述:我将我的车停放在村委会门前后就回家睡觉了,我起来后,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被砸了,我就赶紧出去看,车两边车门、大灯、小灯,所有的玻璃都被砸了。当时,王成军就在对面的台阶上站着,并对我说“车是我砸的,我也报了案了”,过了一会,派出所、交警的民警都到了现场,我才知道,他们还告我酒后驾车。砸车的砖头还被冶西派出所的民警带走了,我也被带回派出所,并到医院抽了血。后来派出所协调处理了。 (5)单会志的证言:2016年1月10日下午三点左右,单宏伟的车玻璃被王成军砸了。我在旁边的车上,王成军用砖头砸的。 (6)被告人的供述。 2、2017年3月27日,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裕煤业)与平定县浩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浩龙公司承运兴裕煤业的煤炭。同年4月份开始,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的车主陆续与浩龙公司签订《浩龙运输公司制度协议书》,由浩龙公司对签约车辆进行管理。同年6月份,浩龙公司单方决定每车每月需向公司缴纳200元管理费,并扣除了首月200元管理费。 2017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人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因车辆运费结算与扣缴管理费等问题与浩龙公司的杨某、孙某、胡某等人发生争执,杨某遂动手先殴打被告人潘文刚,孙某见潘文刚在裤腰间别着一把小刀,遂将该刀强行夺走,潘文刚与孙某发生相互推打,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拉开。胡某、孙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潘文刚与杨某在苏村村委会对面的马路上再次发生言语冲突并互殴,后杨某离开现场。胡某、孙某二人驾车返回苏村村委会时,见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人持搞把在苏村村委会对面的马路上站着,胡某与孙某下车后,孙某持小刀与潘文刚等对方人员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人遂持搞把等物追逐、殴打、砸向孙某,致孙某胳膊、腿部受伤。事发时,潘文刚拨打110报警。2017年6月22日,冶西派出所以调解字【2017】××号治安调解协议书对杨某与被告人潘文刚予以调解处理。 3、2017年6月14日上午,孙某被追打离开现场后,被告人潘文刚提议在场的人员将各自的运煤货车停放到苏村马路上。随后,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将各自的运煤车停放到苏村马路上。直至同年6月17日,在平定县冶西镇政府领导主持协调下,达成每月每车收取50元车辆管理费,从6月份开始,苏村车主先期扣缴的200元抵消四个月的管理费协议之后,停放在苏村路段的运煤车才驶离该路段,此次堵路对该路段居民、车辆的出行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协议等证实:2017年3月27日,平定县浩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运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的煤炭,履行合同时间至2018年3月26日。2018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间至2019年3月19日。 (2)场地租赁协议:2017年4月1日,平定县众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位于兴裕煤矿煤场对面停车场地及其所有设施(办公室、油库)租赁给平定县浩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有偿使用。 (3)浩龙运输公司制度协议书证实:2017年5月21日,单文志与浩龙运输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车主向浩龙公司缴纳一月的车辆服务费50元;李某6(系潘文刚的妻子)、李某7(系单鑫志妻子)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该协议;李忠、王成军于2017年6月21日签订该协议;单宏伟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该协议。 (4)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出具的苏村路段堵路出警情况说明:2017年3月份底到2017年6月14日,冶西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期间,苏村路段经常发生运煤车堵路事件,派出所也因此事多次到苏村出过警。当时运煤车都停放在苏村马路上,对该路段的居民、车辆出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经调查核实,不是因为车坏了,就是司机不在,还因为运煤车的运费问题,将车停到兴裕煤业煤场大门到苏村路段。在2017年6月14日苏村运煤车堵在路上四、五天,堵路造成的影响比较严重,直至冶西镇政府领导协调解决问题后,才将停在苏村路段的运煤车辆驶离该路段。 (5)“2017.6.14”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寻衅滋事案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2017年6月14日寻衅滋事案发现场的位置,以及从村委会到十八路车站的距离为200米。 (6)协议、平定县冶西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关于煤炭外运相关事宜协调的会议纪要证实:2017年,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民委员会与平定浩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就对阳煤兴裕公司的运煤业务达成协议。冶西镇政府、苏村村委会、兴裕煤业、浩龙车队就苏村兴裕煤业运输事宜、车队管理及相关事宜进行协调。 (7)平定县公安局扫黑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等人涉嫌持械寻衅滋事一案涉及的作案工具稿把因犯罪嫌疑人交代在事后都扔了,故稿把未能找到。 (8)平定县公安局扫黑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14日,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孙某的询问笔录中反映其被人用搞把追逐中致伤,伤情轻微未就医,受害人无法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及受伤照片,不符合伤情鉴定的条件。 (9)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14日上午,冶西镇苏村村村民潘文刚报警称自己在冶西镇苏村村被人殴打。我所接报后副所长赵某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苏村村委会门口聚集着二三十个苏村村个体运输户司机,经询问得知,苏村个体运输户与浩龙运输公司在村委会协商管理费问题时发生口角,浩龙公司杨某殴打了潘文刚,当时现场并无浩龙公司的员工在场。经了解,报案人潘文刚称浩龙公司的人已经跑了,有可能回去叫人来报复,于是我们叫潘文刚带领我们去浩龙公司停车场(兴裕煤业煤厂对面)找人,到了浩龙公司停车场也未发现有人聚集,从浩龙公司停车场返出来时正遇见浩龙公司的胡某1驾车从阳煤集团兴裕公司出来,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我们安排受害人潘文刚自行去医院检查,并把浩龙公司的胡某1带回派出所并严令告知其禁止从阳泉带人回来报复苏村村的个体运输户,并告知其通知杨某尽快来派出所接受调查。事后2017年6月22日在冶西镇政府的协调下浩龙公司与苏村村个体运输户就管理费问题达成了协议得到了妥善解决,杨某与潘文刚也在派出所就打架一事做出了协调处理。 (10)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110接处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实:2017年6月14日,潘文刚报案称其苏村村委会被打。2017年6月14日上午11时左右,潘文刚和杨某因在协商兴裕煤矿外运煤炭问题时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打。2017年6月22日,潘文刚与杨某自愿在民警的组织下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11)平定县公安局冶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6月14日,我所接到苏村潘文刚报案称其在苏村村委会门口被人打了,我所接到报警后,值班副所长赵某带领人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初步了解系浩龙公司杨浩和潘文刚因管理费一事发生纠纷,后潘文刚报警,于是我所民警赶到浩龙公司找杨某,未找见。经了解杨某和潘文刚发生争执后即从浩龙公司后山开车走了,后来此事在冶西政府的协调下做出调解处理,双方也无外伤。在冶西政府对双方管理费发生的纠纷协调之后,杨浩和潘文刚一起到派出所就双方发生的争执相互表示谅解,故我所一直未录取杨某的笔录。 (12)辨认笔录证实:李某8对杨某提供的U盘(视频资料及视频截图)观看并辨认,确认视频截图上的1号和14号为同一人即王成军(王二军),2和15号为同一人即单宏伟(单提小),其他因效果不好,其不能给辨认出。 (13)孙某受伤照片等证实孙某受伤的情况。 (14)U盘等视听资料证实:2017年6月14日上午,孙某驾车载胡某到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村委会附近时,“你有完没有完了,你王二军甚意思,你拿棒棒甚意思,”孙某说“咋地,要干哪,”对方也说“咋呀,咋呀”,后来孙某就说“那就干呗”,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在场人员喊了一句“撵上他打”,遂发生了持稿把追逐、殴打孙某的事。2017年6月15日至6月18日,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车主将车辆停放到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通往兴裕煤业的道路上,并将众鑫联停车场的门口堵住。 (15)孙某的陈述:我是给胡某开车的。2017年夏天某一天上午十一点许,大概是七、八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当时给胡某开车,在苏村村委会外面车里等着胡某和杨某,胡某和杨某在苏村村委会的院子里和苏村的司机谈车队的事,具体什么事我不清楚,过了一会儿我看见那些司机和杨某吵起来了,因为他们人多,情绪也比较激动,我就下车过去,我看见有一个人拽住杨某的衣服,我就和他说:你想干嘛?这时又有个人拽住我的衣服,我看到这个人腰带上别着一把小刀(迷彩的),我感觉当时的情形马上要发生冲突了,我怕这个人拿着刀伤人,我就抢这把刀,他看出我想抢他的刀,我俩就相互争夺,后来我抢过来了,他就一直对我说:他妈的把刀给我,和你没关系。我怕他拿刀伤人也没有给他,这时有人就把我推倒了(前后都是苏村的车主),胡某就把我拽到一边,我就上车了,杨某和那些人又说了几句,胡某也上车,我们就走了,去了水磨湾的办公室(浩龙公司的办公场所),过了会儿,胡某说有事还得去趟矿上,我就拉着胡某,走到苏村村委会的对面,看到二三十人都拿着镐把在那里站着,看我们上来,就把我们拦住。当时我开的是胡某的白色凌志越野车,他就下车了,和那些人说话,我看那些人情绪比较激动,我怕胡某挨打,我就下车准备护着胡某,刚下车走到车头那儿,听见王成军说:给我打死他(说的是我)。一群人就拿着镐把过来打我,我用左胳膊护着,镐把打在我左胳膊上,然后我就跑,一群人(十几个人)就追我,我后背和腿挨了几镐把,我差点跌倒,手托了一下地,手也磨破了,在跑的途中有人还把镐把扔向我的后脑,我的后脑鼓了个大包,十多天才下去。我跑了会,看到还有四、五个人在追,我就继续跑,直到他们不追了。……我的胳膊、后背、腿和后脑都肿了,还有红印,后来就散出淤青,我的伤都是镐把打的。……拿刀的那个人见了应该认识,刀是迷彩的,十来公分长,黑色刀刃,但是比较旧,刀尖都磨白了。2017年6月14日上午,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外的路上,持稿把打我的我就认识王二军(王成军)一个人,总共持稿把的有二十多个人。……除了王二军外,其他的人我都不认识,反正都是苏村养车的司机和车主。……我胳膊、腰部等受伤了,我没有报案,也未到医院看过伤,应该有3张受伤照片,是腰部腿部的受伤照片,其实厉害的是胳膊和头部的伤,但我没法拍到,……我拍摄的照片应该给过杨某,但我记不大清楚了,好像是通过微信传给杨某的,因为杨某说报案了,需要我受伤的照片。 (16)杨某的证言:我是浩龙公司的法人代表,胡某是实际控股人,孙某是胡某司机,杨某是浩龙公司聘用他干统计了,我们是上下级同事关系。(问:关于反映你公司承运兴裕煤矿运输任务以来,王小军等人强行要求苏村部分运输户挂靠你公司经营,但不按市场行情交纳管理费200元的事。)挂靠运输一般是每月50-200元管理费,我和潘文刚、单文志、李忠等人谈没谈拢,我和潘文刚对骂起来,朝他脸上打了一拳,孙某过去把潘文刚右裤口袋的刀抢了(我看见他口袋装着刀),孙某准备打潘文刚,胡某拉着潘文刚不让打,后来孙某拉上胡某就走了。我和潘文刚又发生口角,单某、张某等人就帮他打我,张某拿砖头拍到我后背,我就跑了。后来民警治安调解处理了。……(问:讲一下王小军等人要求运输户挂靠你公司经营的情况。)2017年6月14日,他们想成立“苏村运输委员会”,并要我公司取消与村委会的协议(地销煤每吨向苏村交1元,大井小井每吨0.5元的协议),没商量成,导致打架、然后他们堵路一事,最后在镇政府协调下,挂靠我公司车辆每月交纳50元管理费。这件事王小军没有参与,是王二军、李忠煽动潘文刚干的。潘文刚、王小军、王成军等人没有因此事威胁过我,就是王成军、潘文刚等苏村的运输户堵路,从煤矿门口到18路车站,苏村所有的运输户都堵。 我们是在2017年3月份通过阳煤集团竞标获得了兴裕煤矿的煤炭运输。……浩龙公司共有75部车辆。苏村的车辆挂靠在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和车主都有协议。……我们在这之前没有约定过管理费的事情,在2017年6月10来号的时候我们浩龙公司和车主们说每个月要收200元的管理费。同年6月14日我和胡某、孙某与潘文刚等人发生冲突,一个是我们要收200元的管理费,另外是他们要成立苏村汽车管委会,他们的目的是将浩龙公司交村委会的环污费交于他们。胡某和潘文刚等人在苏村办公室谈事没有谈妥,我见他们出来后语气不太好,他们争吵着出来的,我在村委会大门口和潘文刚因为这个事情发生争吵,我就先动手用拳头朝潘文刚的脸部打来,胡某过来把我拽开,孙某和潘文刚相互撕拽,后来我听孙某强说他去抢潘文刚的刀,当时我没有理会,在没有发生冲突以前,我和潘文刚等人在马路上谈事的时候我见潘文刚的牛仔裤的口袋上别着一把刀,后来回到办公室的时候,在水磨湾办公室,孙某拿着这把刀说是从潘文刚身上抢了的,怕潘文刚伤着我,我见那把水果刀是一把折叠刀,有五六公分。当时只有我和孙某在一块坐着,他跟我说有三个人拿着镐把追着他,一直追到18路车站,孙某让我看了一下腿部的伤,他告诉我说是被镐把打着的。受伤的照片是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是孙某受伤的照片。事发当天晚上,孙某通过微信给我拍照发到我手机的,因为事后对方报警了,当时怕对方有伤者,我们拍个照,我们这边也有人受伤了,一直在我微信里保存着。我和潘文刚在村委会门口发生冲突,胡某他们把我们拉开,到了村委会对面的马路上,我和潘文刚又发生了言语冲突,我就用手朝潘文刚的身上打了一拳,潘文刚和单文志、单某一块打我,我就跑了,张某追着我,张某拿着一块砖头砸着我的后背,其他人没有追我,只是张某追着我。我跑了以后,就开车绕着兆虎堰、夏庄回到水磨湾浩龙公司的办公室,过了一个小时才回去的,回去后公司的会计张某1和胡某的爱人都在办公室,大概过了四十多分钟,孙某才回来。我后来才知道是潘文刚报警的。……第二天我过去从兴裕煤矿一直堵到18路车站,车在马路一侧停放,接送兴裕煤业工人上下班的大巴车无法通行,还有大车也无法通行,堵了六七天,6月15、16、17号我都拍着视频,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问:现向你出示浩龙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协议,签订的协议为何时间不一致?)这个制度是我们借鉴别的车队起草的协议,这个协议签的时候五十元的管理费当时没有约定(协议上有这个条款但是没有约定),到了6月14日发生冲突后,在冶西政府的协调下,我们和车主约定五十元的管理费,才把五十元的管理费写到协议上。(出示浩龙公司与冶西苏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这份协议是什么时间签订的?)协议是从2017年4月份开始签订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但是执行这个协议是从我们开始拉煤的那天生效。 2017年6月14日发生持镐把打架事件后发生了堵路。从兴裕煤场大门到十八路车站的路都让运煤车辆堵了,大概堵了六七天,在冶西政府主持下,浩龙公司和苏村养车户达成了每车每月收取50元的管理费,运费不变的协议,车主们才将堵在路上的车开走。在这期间我和潘文刚发生的打架在派出所调解处理。……苏村的运煤车堵路是常有的事,一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将运煤车停到路上,其目的就是为了让浩龙公司降低管理费。……每次挑头堵路的都是王成军、单宏伟、单鑫志、单文志、潘文刚这几个人,还有其他苏村的运煤车辆也参与了堵路。 我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一个U盘,是关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发生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路段有人持镐把追逐、殴打孙海强的视听资料,是胡某于案发当天用手机拍摄的。……U盘内容中存放的胳膊、腿部等部位受伤的三张照片是孙某胳膊、腿部受伤的照片,是于2017年6月14日在冶西镇苏村村委会路段被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等人持镐把追逐,其奔跑过程中被他们用镐把打伤的,但具体是谁拿镐把打伤的他没注意。该照片是案发当晚孙某自己用手机拍摄的。……我向公安机关提供过2017年6月14日至6月17日,运煤车停放在兴裕煤业外及苏村村委会外道路上的视听资料,也在那个U盘内。该视听资料是我和杨某在堵路现场用手机拍摄的。2017年6月14日至6月17日,运煤车停放在兴裕煤业外及苏村村委会外道路上对当地的厂矿、企业及居民的生产、生活等秩序肯定有影响,兴裕煤业每天接送工人的大巴不能正常通行,附近洗煤厂、以及居民的正常出行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我们给兴裕煤业的拉运也受阻了。视听资料内出现2015年6月15日的堵路视频及语音是我说错了,应该是2017年6月15日发生的堵路事件,因为2015年浩龙公司还没成立了,浩龙公司是2017年3月份才成立的,所以那是我的口误。 (17)胡某的证言:2017年6月14日当天上午,我当时的司机孙某在苏村村委会外面车里等着我和杨某,我和杨某在苏村村委会和苏村村民(王成军、单文志、单鑫志、李忠等人)谈交环境污染费一事,苏村村民的意思是让我们把环境污染费(地销1元,大小井0.5元)交给他们,不要交村委会,我不同意,就起了争执。从村委会出来时见杨某和潘文刚互相撕拽,我就过去拉架,我的司机孙某还过来拉架,拉开架以后,孙某就开车拉着我回水磨湾,杨某还在观场,因为还有事去兴裕煤矿,我们就返回去,走到苏村村委会门口,看到王成军、李忠、单建国(单鑫志)、黑计文(单文志)、单提小(单宏伟)等二十来个人拿着稿把站在村委会对面,我就下车,说:你们想干什么?……—群人围着我,孙某下车,他们一群人就拿镐把打孙某,具体何人打的孙某,因为当时一群人围着我跟我交涉,我就见一群人拿着镐把追着孙某打。孙某当天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拿着镐把打着他了,身上有伤,具体伤到什么地方,伤的怎么样我也不清楚,他跑了以后我就没有见他。单提小拿着镐把追孙某打,王二军拿着镐把在那儿站着了,他没有追。当天发生冲突没有提到过管理费的问题。潘文刚当时在我身边站着,他没有追孙某,但是有没有拿镐把我记不清了。单计文、单建国肯定在现场,但是他们拿镐把打来没有我记不清楚了。每次闹事单计文、单建国、单提小、王二军、单宏伟、李忠都会有他们。我没有见当天孙某下车后是否拿着小刀。……我不清楚潘玉文身上是否带着刀,回到水磨湾,孙某拿着一把小刀说这把小刀是从潘玉文身上抢下来的。后来这把小刀去什么地方了我不清楚,这把小刀是把折叠刀,折叠起来有七八公分,能在腰上别着的那种水果小刀,手柄是深色的。……孙某被打后,我先上了趟矿上,返出来后到了事发地,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我就和他们去了派出所,去到派出所后,办案民警简单问了一下情况后,我就离开了。案发当天是王二军他们这个班的车休息,我从兴裕矿出来,就看见他们的车陆陆续续往兴裕煤矿的马路边停。2017年3月底发生过堵路的事情,每次发生堵路事件,我们都报过110,有时候打到平定110,有时候打到阳泉110,杨浩报过警,矿上也报过警。自从我们承揽了兴裕煤矿的运输生意,众鑫联他们就经常组织堵路和我们闹事,他们就是为了垄断煤炭的运输行业。 (18)杨某1的证言:我在平定县浩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班,我负责运输票这块业务。……2017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正在浩龙公司办公室上班,接到(固话)称你们杨总挨了打了在煤场车队。我就独自驾车(晋C××)东风本田CRV车朝众鑫联车队走,当行至苏村18路车站时,看见路上有十几个人手持稿把追着一个人跑,这时见孙某朝我的车旁边跑过去了,我才意识到这些人是在追孙某。于是我就按喇叭,这些人也没有理会我。这些持稿把的超过我的小车后,就没有再追孙某,我当时就调转车头往回返,当走到阳泉市十七中大门外时,见孙某蹲在那里,揉搓身上、胳膊、腿,我就停住车让孙某上了我的车,把他送到浩龙公司办公室。我也没有问他这些人为何持稿把追打他,他也没有告我,然后我就去工作了。持稿把的这些人都是苏村的司机,我都叫不来名字,我见这些人持稿把撵孙某来,但没有见打到他。这些人持稿把追了孙某有五百米只多不少。因为我在浩龙公司是管账的,就是和这些司机打交道,我当时见持稿把的有王二军(王成军)、单提小(单宏伟)、黑计文(单文志)。 2017年6月14日苏村村委会路段发生打架事件后,运煤车辆都停到苏村路段上,直至6月17日才开走,在此堵路期间,我拍摄过堵路现场的情况,我用手机拍摄的,我现在手机上没有原始拍下的堵路视频了,我和杨某都拍过,我拍下的视频全都放到电脑上,后杨某又从电脑拷到U盘上,后来电脑上的也就删除了。运煤车从兴裕煤业煤场一直堵到18路车站附近,给附近的洗煤厂、居民的出行肯定造成了影响,运煤车罢运后我听说兴裕煤业的煤无法外运造成顶仓事故,兴裕煤业每天上下班的接送车也无法运营,所以也给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 (19)张某的证言:2017年6月14日上午在苏村村委会门口打架一事我知道,我就在现场。2017年6月14日上午,具休时间记不得了。潘文刚组织村里养车的人找到村委会领导解决关于浩龙公司管理费的问题,到了村委会没有找见领导,潘文刚就往煤矿方向走去,在路上碰见“胡某1”开车过来拦住潘文刚,下车和潘文刚交谈,我有事就回到洗煤厂,后来从洗煤厂出来,来到村委会看见村委会院里村民围着七八个阳泉人,其中有一个人是浩龙公司的杨某,村民与杨某因为运费问题发生冲突,在现场我见潘文刚和杨某发生了肢体冲突,相互推打起来,在推打过程中,双方都来到了村委会外面的马路上,在马路上,我在“胡某1”的车跟前站着,和一个苏村的年轻人,记不得是谁了,手里拿着镐把对着“胡某1”说“你要动手,今天就弄死你”,“胡某1”站着他也没有动手。后来我回过头来看见有四五个村民拿着镐把追赶着一个年轻人,也没有追住,一直追到了十八路车站,当时人多跑的都散了,我也就回家吃饭了。拿着镐把追赶那个年轻人我记得四五个人中有一个人是单宏伟,其他人记不清了。当时王二军、单建国、单文志、潘文刚、李忠等人都在场了,是否拿镐把我记不得了,当时场面很乱,是否都去追了我记不清了。镐把据说是单宏伟从旁边的小卖部卖下的,当时附近有三家小卖部,具体哪家买的我不知道。村民散了以后,不知道谁说了句把车都停到马路上,当天下午就把运煤车辆从兴裕煤场门口一直停到了十八路车站,所有的煤车都停运了,随后王成军、单建国、潘文刚、单宏伟、单文志等人组织上村里的煤运司机到冶西政府找领导解决事情,就这样一直堵了三四天,直到镇政府领导给了答复,车辆才都开走。基本上所有村民的煤车都停到了马路上,王成军、单建国、潘文刚、单宏伟、单文志、李忠他们几个人的煤车也都停到了马路上。当时他们找哪个领导我不知道。当时在停在马路上的车,对厂矿、企业、居民的生产生活或多或少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最基本的是给兴裕煤矿的煤造成了停运。 (20)郝某1的证言:我是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武保部部长,2013年来到这里任职至今。我分管单位内部的安全、消防、治安、民爆。煤厂大门内涉及的内部安全由我们自己单位管理,大门外就不属于我们管理了。2017年6月14日上午,杨某和村里的人发生打架的事情我听说过,事后我见运煤车从煤厂大门外一直停到苏村的马路上,停运后我听说他们都去冶西政府找领导处理事情去了。停运期间,导致煤矿的煤炭无法正常外运,给当地的居民出行和煤矿职工的出行或多或少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1)郝某2的证言:我知道2017年6月14日上午发生在苏村村委会门口的打架事件,当时我就在附近理发了。当时是上午十一点左右,我在苏村村委会附近的理发店理发了,听见有人说村委会门口打架了,我就出来看,看见在村委会门口停着一辆车,车下站着一个人正在打电话,后来我就回去继续理发洗头。到了中午我从理发店出来,村委会门口就没有人了。我没有见村委会门口有人持镐把打架,当天上午煤车就在马路上停着了,好像有人说环保检查了,就停止运煤了。到了下午煤车从煤厂门口一直停到马路上。一般都是五六十辆煤车在马路上停着,排队到煤厂拉煤。 (22)李某8的证言:(问:2017年6月14日,苏村养车户和浩龙公司因车辆管理费问题发生打架后,运煤车司机又都将车停放到兴裕煤业至18路车站路上一事你是否清楚?)打架的事我没有见,但车都停放到路上我知道,也见来,因为是在我家大门外的路上,这次路上停了更多的车了,几乎苏村所有的运煤车都停到路上了。因为和浩龙公司收管理费和运费的事,这些人的车也都停到路上来,到政府上访的目的就是让政府解决浩龙公司收车辆管理费的事和将浩龙公司从苏村赶走。堵了有四五天,对附近公司、企业、单位以及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肯定有影响。所有运煤车停运,兴裕煤业的煤炭外运肯定受影响,外运受影响对生产也就有了影响,对附近居民的正常出行有影响,天天堵车兴裕煤业的接送工人的大巴不能正常通行,反正对附近公司、居民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一定影响。兴裕煤矿每次路堵后都要报案,我没有报过。 (23)葛某的证言:2017年6月14日,发生在苏村村委会门外路上的持稿把打架、堵路的情况我当时不在场,没有见。事后我到了村委会见人都散开了,但见他们的运煤车都停在了路上。 (24)被告人王成军的供述:2017年6月14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在苏村村委会院子里闲聊,当时有十几个人,都是村里养车的人在一起说车辆运输费的问题,过了一会儿,杨某相跟着三四个四十岁左右的男子过来,杨某是兴裕煤矿管运输车辆的管理人员,他和玉文(潘文刚)说车辆运费的事情,刚说了三五句就嚷起来,杨某动手打玉文,玉文没还手,我们在场的人把他们拉开,杨某就和他的人离开了,我们一群人仍在一起闲聊,当时我们看到村委会斜对面一台子上放着镐把,我们就拿了镐把站在那儿,因为我们害怕他们返回来和我们闹事。杨某他们走了十多分钟,原来和他相跟的两个人就返回来,其中一个东北口音男(开车的)就又要打玉文,我们拿着镐把吓唬那两个人,那两个人就跑,我们追了十来米就不追了,我们没有打那两个人。(问:都谁拿镐把)玉文(潘文刚)、计文(单文志)、提小(单宏伟)、建国(单建国)还有我,其他人记不清了。当天现场其他人我记不清了,都是养大车的人。我拿镐把来,因为当时司机们都在场了,拿镐把的人也有十几个人了,具体都是谁们持镐把来,我以前都讲过了,现在记不起来了。 (25)被告人单文志的供述:2017年6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浩龙公司的杨某,还有四、五个好像是东北人打了潘文刚。四、五个人拳打脚踢潘文刚,其中一个人还拿着一把刀像是小匕首,后来我们就把他们拉开了,出了办公室门外杨某就用拳头打潘文刚的脸部。我没有见持刀的人用刀伤人。潘文刚没有动手,他左眼肿了,右肩膀处流血了。2017年6月14日苏村村委会打架我只记得单宏伟、王成军二人都拿镐把,当时拿镐把的有二十多人,我不记得了。潘文刚肯定在场来,因为事情就是因为他引起来的,但他拿没拿镐把我就不清楚了,因为当时现场人太多了。镐把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浩龙公司刚开始没有收取车辆管理费,2017年6月14日发生在村委会外路上的打架就是因为双方商量管理费后发生的,浩龙每月收取每辆车200元费用,后在冶西镇政府协调下定下每辆车收取50元管理费。 (26)被告人单宏伟的供述:2017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运费和管理费的原因,当天我们(苏村养车的,五六十个人)没有干活,都聚集到苏村村委会对面准备去冶西政府,看见潘文刚、杨某、浩龙公司看场的、“胡某1”进入村委会办公室(那个看场的在村委会院子里没有进入办公室),过了一会,我看见杨某和“胡某1”的司机打潘文刚,没见“胡某1”的司机怎么打,只见杨某踹了一脚潘文刚,把潘文刚踹倒了,我们就过去拉架,“胡某1”的司机就拿着一把小刀比划我们,说:“你们不要过来”。但是也没有伤着人。“胡某1”和他的司机就开车走了,杨某和那个看场的与潘文刚在苏村广场口那里互相骂起来,杨某和那个看场的打潘文刚,潘文刚也还手,这时不知道谁扔了一块砖头过去,砸到了杨某的后脑勺,杨某和那个看场的看到有人扑向他们,杨某就往兴裕煤矿的方向跑,那个看场的就往水磨湾方向跑了。他们跑了以后,我们怕“胡某1”从阳泉叫人打我们,有人提议备着点儿东西(镐把),看见有人从一辆车上拿下十来根镐把扔在地上,这时没有人拿,潘文刚就说你们拿起来摆摆样子也算了,就有人拿起地上的镐把,我也拿了一根。我们都站在苏村村委会对面。过了大概十几分钟的样子,胡某1和他的司机就来到村委会对面,胡某1就下车对我们说:“你们干什么呀?”这时“胡某1”的司机下车拿着一把小刀呐喊着:“咋呀,咋呀”,我们一群人就举起镐把吓唬他,他的司机就跑了,我们追了两步,我就返回来,其他人追来没有我就不知道了。后来胡某1和潘文刚在那里说事,我把镐把扔在苏村村委会对面的小卖部(理发店),其他人的镐把去哪儿了我不知道。潘文刚说把车开出来停在马路上(从南沟到苏村18路车站),找说理的地方(冶西政府),我们苏村的车主就把车开出来了,潘文刚就提议先吃饭,苏村每个车都交200元的饭钱,长退短补。……我远远看见杨某踢了潘文刚一脚,把潘文刚踢倒了,我们过去以后“胡某1”的司机拿着刀比划我们,对我们说:“你们不要过来。”我不知道这把小刀是谁的,是一把柳叶刀,刀前面大概有二、三厘米长。……2017年6月14日发生在苏村村委会大门外路上的打架,我当时拿着镐把来,但没有打对方,当时乱哄哄的,时间长了,确实记不清还有谁拿来。打完架后,我们就都把汽车停到了路上,当时就把路堵住了。潘文刚让我们把车开到路上的,潘文刚拿镐把来。 2017年6月14日发生在苏村村委会大门外路上打架的事情,拿镐把的有十几个人,我只记得玉文、我都拿镐把来,当时不知道谁的车把镐把放在地上就走了,玉文还说:“这样欺负咱,镐把咱就拿不动,也不打他们,吓唬吓唬也不行。”对方是胡某1和他的司机。2017年6月14日打架的事没人组织,是胡某1先闹事打的玉文。我拿的镐把扔到路边了,其他人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们把胡某1的司机赶走后,潘玉文就对大家说:“去把车全部开出来停到路上,当时大概有四五十辆大货车从苏村村委会门口就停到了十八路汽车站。我也将自己的车开到了路上,但玉文为什么这样做我不知道。因为也都涉及到个人利益了,也就是管理费、运费等就都能减少,我们的车都跟着浩龙公司干的。……我只记得是一辆红色的小轿车把镐把送过去的,但是是谁准备的我没有见,准备镐把主要是怕他们叫人来打我们。我没有见李忠在场。我是一辆东风前四后八的车,车牌号晋C××。王成军的车牌号是晋C××,单文志的车牌号是晋C××。我们将东北人赶跑后,当时潘文刚还是谁喊了一句,我们养车的都把车停到路上,后我们就都把各自的车停到路上,然后我们司机就到冶西镇政府找领导解决车辆管理费和运费降了的问题,就这样我们的车在路上停了有三四天,最后,县政府和冶西镇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才把停在路上的车开走。 (27)被告人潘文刚的供述:杨某跑后,记不清谁说估计杨某叫人去了咱们注意点,过了几分钟我记不清谁拿到现场十来根镐把,这时胡某1和他的司机也返到村委会门口,下车后,胡某1的司机手里拿着一把刀朝我比划,村里的人拿镐把来吓唬他,胡某1司机就跑走了。后来我就报了案……。我没有安排过苏村村的司机把汽车停到运煤公路上,我的车也没有停。当天的镐把是谁准备的我真不知道,准备镐把主要是怕他们叫人来打我们,就是为了吓唬杨某他们。当天,王建军、李忠不在现场。我是一辆东风前四后八的车,车牌号是晋C××、晋C××。当天,我们将东北人赶跑后,当时不知谁喊了一句,我们养车的都把车停到路上,后我们就把各自的车停到路上,然后我们司机就到冶西镇政府找领导解决车辆管理费和运费降了的问题,就这样我们的车在路上停了有三四天,最后,县政府和冶西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才把停在路上的车开走。 (28)被告人单鑫志的供述:杨某跑后有人就提出说看杨某叫人来打咱,有人就提出买镐把。单宏伟就去买了,十多分钟后,单宏伟把镐把买回来放在马路边,有10多根,至于单宏伟在什么地方买的我不记得了。过了五六分钟,胡某1和另外那个东北人开车来了就呵斥我们,有人就拿着镐把要打那个东北人。我记得有单宏伟、单文志、张某去追的那个东北人,东北人跑的快,朝五矿方向跑了,也没有打到那个人。当时我拿镐把了,但没有追。当时拿镐把的有:单宏伟、单文志、王成军、张某、郝某2。潘文刚、李忠拿没拿我不记得。我们拿镐把是考虑怕杨某他们叫的人多,怕吃亏。当天王建军不在场,李忠在不在我不敢肯定。我是一辆东风前四后八的车,车牌号晋C××。王成军的车牌号是晋C××,单文志的车牌号是晋C××,单宏伟的车牌号是晋C××。我们将东北人赶跑后,当时潘文刚喊了一句,我们养车的都把车停到路上,后我们就都把各自的车停到路上,然后我们司机就到冶西镇政府找领导解决车辆管理费和运费降了的问题,就这样我们的车在路上停了有三四天,最后,县政府和冶西镇政府出面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才把停在路上的车开走。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的车都停在路上。 4、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潘文刚、单鑫志在苏村村委会通往兴裕煤业的路上遇到刘某后因琐事争吵后对其实施殴打,葛某、葛某1看到刘某被打后,葛某、葛某1与被告人潘文刚、单鑫志互相推打,互相推打的过程中,王某、岂某劝阻被告人潘文刚,随后被告人潘文刚殴打王某、岂某。2017年11月15日,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晋)公(平)鉴(法活)字【20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之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12月19日,平定县公安局以行罚决字【2017】××号、【2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单鑫志、潘文刚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时对葛某、葛某1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实对葛某、葛某1、被告人单鑫志、潘文刚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的情况。 (2)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公(平)鉴(法活)字【20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3)平定县公安局以行罚决字【2017】××号、【2017】××号、××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对葛某、葛某1、被告人单鑫志、潘文刚行政处罚的情况。 (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7年9月26日下午3点我苏村口洗煤厂往兴裕矿走,在路上碰见潘玉文,我俩就谈拉煤的事,谈的时候相互吵起来,我俩就相互推打,这时不知道什么时候单建国来到我身后,他一把拽住我就朝我的眼部打了一拳,把我摔在地上,又用脚朝我的鼻子踢了一脚,当时我的鼻子、嘴上都流了血,单建国也就再没有打我啦。我村张某开车将我送到医院。我打电话报的警。 (5)葛某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14时左右,我在村委会公路上,当时交通拥堵,我正在指挥运输煤炭的车辆,我走到天昌洗煤厂门口准备指挥几个运输车辆,我看见单鑫志把葛某1的脖子掐住了,就过去准备拉开他俩,王某1就拽住我的胳膊,潘文刚和单建国就打我,脸上打了一拳,左眼打了一拳,具体谁打的脸和眼当时有点乱,我记不清楚了。我被单鑫志蹬了一脚摔倒在地,有个人就把我扶起来,散开后,我看见张某扶着刘某去村卫生所了,刘某鼻子流着血,我就听到有些人说“潘文刚和单鑫志打的刘某鼻子都流血了”。我才知道是葛某1问单鑫志为什么打刘某,单鑫志才掐住葛某1的脖子,我害怕葛某1惹事,回家后拿了一根木棒,回到现场准备把葛某1撵回家,单鑫志看到了就头顶着我的肚子,说“你打我,你打我”,我拿木棒向单鑫志屁股打去,没有打着他,随后单宏伟就抢了我的木棒,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达到现场了。岂某、王某看到我摔倒在地了,就过去拉架,岂某和王某就被人打了,我也没有看清谁打的他俩,听王某自己说被潘文刚打了两个耳光。我的左眼受伤。 (6)葛某1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下午4点多,我看见潘玉文和刘某平互相推打,张某把他们拉开,拉开后,单建国拽住刘某朝刘某眼部打了一拳,就把刘某打的摔倒在地,随后单建国又朝刘某面部踢了一脚,当时刘某就流血了。我就过去和他们理论,单建国就和我推搡起来,掐我的脖子,我就和单建国打起来,这时岂某就过来拉架,潘玉文就朝岂某脸上打了两拳,王某准备过来拉架,潘玉文又朝王某脸上打了两下。这时我和潘玉文就又撕扯在一起,我父亲葛某就过来拉架,期间潘玉文打了我父亲一拳,单建国也打了我父亲一拳。 (7)岂某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16时左右,我开着大车正排队准备拉煤,我看见单鑫志和葛某1两人互相推打,我就过去拉单鑫志,潘文刚看见我,就说我拉偏架,潘文刚就在我背后朝我后脖颈打了两拳,我就走了干活去了。 (8)单文志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下午,我开车回来,走到苏村大队门口的时候,我看见葛某手里拿着一根铁锹把跑着,嘴里说着我非弄死你,然后就朝单鑫志的身上打,打了四、五下,然后就被拉开了,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没有见葛某1、单鑫志、潘文刚、刘某动手打架。 (9)王某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16时左右,我开车回来准备拉煤,停在天昌洗煤厂门口不远处,看见有人在路上争吵,我下车后就去看,我没有看见谁先动手,只看见葛某和潘文刚互相在对方身上推打,葛某1和单鑫志互相在对方身上推打,我过去就对着潘文刚和葛某说不要打了,潘文刚就用右拳头打了我左耳两拳,过会一群人就拉开他们了。 (10)李某9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下午4点来钟,我见本村张某搀着刘某,刘某当时鼻子正流着血,我问他怎来,他说被单鑫志打的。 (11)王某1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16时左右,我开车回来准备拉煤,停到天昌洗煤厂门口不远处,看见路上在争吵,我过去后看见葛某1和葛某先后来到现场,葛某1先用右手推了单鑫志右肩膀一下,也没有打起来,我看见葛某就跑过来手里拿着一根木棒,我就把葛某手里的木棒夺了,扔在一辆送煤车上,潘文刚就把葛某拦住。当时葛,某1和单鑫志互相在对方身上及脸上乱打,葛某看见了就过去帮葛某1打单鑫志,潘文刚看见了就去拉葛振刚,葛振刚就用右拳打了潘文刚左脸一拳,后来我过去拉葛某,我说你这村主任打什么人,葛某就用右拳打了我右脸两拳,后来有人过来拉架,我就去挪车去了,挪车回来我看见葛某又拿着一个木棒打了单鑫志腰上一下,单宏伟就抢了葛某的木棒。 (12)张某的证言:2017年9月26日14时左右,在冶西镇苏村村委会通往兴裕煤矿的路上,我看到刘某用双手推潘文刚的胸脯,后来潘文刚和刘某就互相推打,单鑫志看见后,从刘某背后拽住刘某的衣服,推了一把,刘某就摔倒在地,后来我看见刘某鼻孔流血。 (13)被告人的供述。 5、2019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潘文刚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安装暖气管道工地,以挖掘机埋了其石头为由,无理取闹,恣意挑事,阻止挖掘机施工,干扰了正常的施工秩序。据此,2019年3月20日,平定县公安局对其作出阳平公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潘文刚行政拘留十日。潘文刚对平定县公安局作出的阳平公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5月20日向平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平定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5日以平政行复决字×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定县公安局作出的阳平公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潘文刚不服平定县公安局、平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晋03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内容为驳回潘文刚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关于潘文刚寻衅滋事一案的调查报告、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2019年3月14日16时22分,平定县公安局接到史某报案称,冶西镇苏村有人阻碍报警人施工。案件事实:2019年3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潘文刚在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安装暖气管道工地,以挖掘机埋了他的石头为借口,无理取闹,恣意挑事,阻止挖掘机施工,干扰了正常的秩序。2019年3月20日,平定县公安局决定对潘文刚行政拘留十日。 (2)平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登记表、延期审理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3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等证实:潘文刚对平定县公安局作出的阳平公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平定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平定县公安局作出的阳平公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潘文刚提起行政诉讼,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内容为驳回潘文刚的诉讼请求。 (3)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16年村民潘文刚把约两方石头堆放在村委会南沟集体所有的一块场地。2018年12月村里接暖气管道施工,经过潘文刚堆放石头的地方,把他的石头往西边推了推,他说把他的石头埋了,不让施工,施工单位就找到我,我就和他说埋了你的石头等施完工给你,让人家施工,他就放开了。 (4)史某1的证言:今天下午16时左右,在苏村村委会后街我的工人在开着工具车停在路上卸材料了,潘文刚开着一辆白色的小车就停在工具车前面,下车说你们停着车不让回家了吧,然后我就让司机把车开走,潘文刚就把白色小车停路上锁车后走到挖掘机面前说你别干了,后来史某就和他好好沟通让他挪车、潘文刚就骂骂咧咧的,然后史某就报警了。今天潘文刚阻挠施工有我和史某、还有一个电焊工黄某在场。开工以来潘文刚共阻挠了五次,2019年开工以来第一次是3月8日上午堵过一次、第二次是3月10日上午堵过一次、第三次是3月11日上午堵过一次,第四次是3月13日中午13时左右、第五次是3月14日下午16时左右。潘文刚驾驶一辆白色的小车停在我们工地前面的路上,我们工程车、挖掘机都不能干活了。安装煤气管道的工程在苏村村有三处,我们是阳泉市热力公司的工程,动工以前也和苏村村委会打过招呼,也和苏村村主任沟通了。 (5)白某的证言:今天下午13时左右,我和挖掘机司机在路上准备去工地干活,然后潘文刚开着自己的车到了挖掘机旁指着司机张某2说不能干,后来就停工了。安装煤气管道的工程在苏村村有三处。开工以来潘文刚共计阻挠了五次施工,2019年开工以来第一次是3月8日上午堵过一次、第二次是3月10日上午堵过一次、第三次是3月11日上午堵过一次,第四次是3月13日中午13时左右、第五次是3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潘文刚站着挖掘机前面对挖掘机司机说不要干了、不让挖掘机动工。 (6)史某的证言:潘玉文他用他的汽车堵住我的挖机不让施工,他用汽车堵了我们5次,每次都有2个小时,大约共有10来个小时,都是在苏村街道上,今天下午是在苏村富鑫小区后面堵的,我不知道他因为什么不让我施工。他开的是一辆白色中巴车。前4次3月7日、3月8日、3月9日、3月13日上午都是我们在苏村村村委会热电联产施工的工人给我打电话说苏村村潘玉文用汽车堵住不让我们施工,每次都是我打电话给苏村村村委会主任李某协调开的,今天下午4点多钟,我正在我们工地施工,潘玉文又将汽车堵住不让我们施工,我就又打电话给李某,他说他也没有办法,后来我就打电话报案,事情的经过就是这些。他威胁过我,说要弄死我,并骂我。 (7)张某3的证言:两个月之前我在兴裕煤矿的停车场旁边挖暖气管道沟的时候,到一半,他过来说我把他石头埋了,然后他就站在挖机前面阻止我施工,后来我就停下车告诉施工员,然后施工员去和他商量,过了半个小时施工员给我打电话让我继续工作,第二次是他直接开车过去,堵在我挖掘机旁边,然后我就又告诉施工员,就这样连续反复3次,到今天他又开车过去和前3次一样阻止我施工,共5次,然后我就告诉施工员,施工员报了警。阻止我施工的是一辆白色面包车。我挖的暖气管道是苏村村的工程,我是挖掘机司机,大概在两个月之前我把石头埋住的,我不知道阻止我施工的人是谁,在两个月之前苏村潘玉文也阻止过我施工,中途潘玉文阻止我施工有五次,第一次是在兴裕煤矿旁边的停车场挖暖气沟的时候,第二次也在停车场是在回填的时候,第三次是在兴裕煤矿路边,第四次还是在那个路边,第五次是在苏村大队门口的广场。第一次是潘玉文直接挡在挖掘机面前阻止,剩下四次都是用车阻止我施工。以我埋了他场里面的石头来阻止我施工。我不知道他想达到什么目的,前四次是和村委会商量。第一次阻止时长半个小时,第二次是十分钟,第三、四次都是半个小时。他威胁过我,说再继续工作就把你的挖掘机砸了。每次都是辱骂。每次都是就他一个人,没有别人。 (8)李某的证言:我是苏村村委会负责人,和施工队老板史某签订的安装暖气工程合同。潘玉文阻止暖气施工我知道,他就是想让施工人员用他的挖掘机干活。第一次是去年冬天,他说埋了他的石头了,然后开车过去告诉挖掘机不要干活,然后,施工队老板史某给我打电话说,潘玉文阻止他们施工,我就给潘玉文打电话说这是村里自己的工程,不要阻止了,第二次还是开着车过去,又把施工队阻止了,施工队又给我打电话,我就又给潘玉文打电话说不要阻止了,他就走开了,今天下午平定县冶西政府给我打电话说,我村施工污染,然后施工队和我说又是潘玉文阻止施工。后来施工队就报了警。潘玉文阻挠我村热电联产工程多次,我没报案的意思就是说开干开就算了。我协调了四次,每次都是劝说他,和他商量并告他这都是村里的工程,为老百姓做好事了。他总共阻挠有5次,第一次在去年冬天在我村南沟河坝,具体时间不记了,第二次至第四次,大约都是3月10日左右,分别在村委会广场、南沟车队,第五次就是3月13日施工队报案的当天,在苏村大街。他和我说过想让他的挖机参与热电联产工程干活,我还领着潘玉文找过工程老板史某,人家说他们有挖机,不用别人的。 (9)被告人的供述。 此外,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的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平定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阳泉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举报线索督办令、群众举报线索转办通知、控告书等等证实案件线索的来源。 (2)平定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均系传唤到案。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4)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单文志、单鑫志的前科劣迹情况。 (5)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单鑫志曾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罚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被告人潘文刚因殴打他人、吸食毒品、寻衅滋事被处行政拘留、罚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单文志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罚款的情况等。 (6)释放证明书证实:2015年9月24日,单文志山西省大同监狱被刑满释放。 (7)平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平定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证实:关于单文志检举郄某犯罪的问题,我队接到平定县看守所送交的检举材料后,将该材料转到郄某案件的办理单位县局刑警一中队,通过和办理该案件的民警核实,被郄某诈骗的受害人邵某至今未能联系上,受害人赵某也不报案,不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故该违法犯罪事实未被认定。 (8)平定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U盘(银灰色存储器)一个随案移送的情况。 (9)平定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证实:2017年3月29日16时10分,单某报警称兴裕矿苏村大队门口有大车堵路。冶西派出所处警情况:单某1的车坏了,交警已让该车离开路已畅通。 (10)平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关于王成军、单宏伟等人于2017年3月29日在苏村村委会门口堵路的违法行为,经核实,2017年3月29日16时10分许,单某向平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兴裕矿苏村大队门口有大车堵路”。后冶西派出所民警出警,经询问当时处警民警,证实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堵路的车辆离开,但其拒绝挪开,后通知交警到达现场责令堵路车辆离开。经询问当事人单某1,又名单某1,证实2017年5、6月份的一天,其驾驶的晋C××大货车从兴裕煤业出来,从村委会丁字路口向右拐到前面的大路上时,因前胎破了发生堵路。 (11)平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10接警录音光盘一张证实:2017年3月29日16时10分,单某用188××移动电话向平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兴裕矿苏村大队门口有大车堵路”。该段录音调取于平定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该段录音无删减与原件一致。 (12)平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晋C××号机动车档案等证实:关于晋C××的车坏在路上停了一个多小时不是堵路,经调查核实该车车主为李某10,住阳泉矿区矿务局大院中区18楼,联系该车车主称其不认识单宏伟、也不认识单某1,本人的车也未在苏村路段坏过。 (13)单某1(又名单某1)的证言:晋C××是2016年2月我从阳泉庆胜汽车贸易公司购买的三手车,原来的车号是晋C××,2017年5月将晋C××车牌号变更为晋C××。这辆车车况非常好,从没有发生过坏在半路上的事情,就是在2017年5、6月份,我曾因破了前胎,堵了有20分钟左右的路,以后就再也没有坏在路上过,直到2019年6月将车卖掉。当时有人报过警,谁报的我不清楚,是冶西派出所民警出的警。我印象中是中午多点,我的车已拐出苏村村委会,到了大路上了。我叫流动补胎的给我维修的车胎。 (14)车辆挂靠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领取单、机动车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查询信息、平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调查,晋C××车的所有人是平定县泰兴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6月24日,向该公司法人张某4核实,晋C××车是苏村单文志的。该车于2017年3月28日被盂县交警事故科暂扣,2017年3月31日放行。 (15)葛某的证言:因为运费、运煤问题苏村养车户经常用车堵路,我记得比较清楚的是2017年3月底,苏村好多养车户把自己的运煤车停在兴裕煤业的运煤路上,将兴裕煤业运煤专线堵住,然后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等司机们就到冶西镇政府上访,我还被叫到政府,因为这次堵路司机们闹的比较大,所以我记得比较清楚。冶西镇政府应该有会议记录。除了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到冶西镇政府上访外,还有苏村的好多司机,我记不起来了。 (16)李某8的证言:(问:2017年3月底的一天,苏村好多养车户把自己的运煤车停到兴裕煤业至苏村18路车站的路上,其中包括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建国等人的车,然后他们就到冶西上访,要求政府能给处理停车场收费的问题,有无此事?)有这事,因为我家就住在这条路的边上,一出家门就是这条运煤路,所以我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因为王建军的众鑫联车队要收运煤车的管理费,每辆每吨3角,运煤车司机感到不合理,我记得是2017年3月底的一天,以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王成军、单建国为首的四五十辆车都停到兴裕煤业至18路车站的路上,当时我的车也停到路上来,但我没有去政府。(将车停放在路上)就是为了那3角钱的管理费,有人报案了,冶西派出所还处警还来照相,然后就离开现场,对当地的交通、工作、生产、生活有影响,但车辆还能通行,并没有堵死。 (17)杨某的证言:我们是在2017年3月份通过阳煤集团竞标获得了兴裕煤矿的煤炭运输。2017年3月底是我们签合同的第三天的时候堵路的。2017年3月27日我们同煤矿签的合同,第二天我们从外面雇车拉的煤,第三天的时候王成军、李忠、单文志他们把车从众鑫联停车厂的门口一直停到李某11洗煤厂,个别车辆斜着停放,停着有六七辆车,过往运煤车能从马路过去,但是因为他们停放的车的原因,运煤车只能五辆车的过,我当时就向110报警,是以我自己的名义报警的。当时在冶西政府组织协调的时候他们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同我们协调的。我们浩龙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通过招投标方式与兴裕煤矿签订运输合同,兴裕煤矿将运输业务交给我们。我们给苏村的运费每吨7元,他们嫌价格低,2017年3月底4月初,王成军、李忠、单鑫志、单文志、单宏伟和郝某2把车停在煤矿前面路上,然后王成军、李忠等人找苏村村委会协调运费,后来到冶西政府说运费的事。后来冶西政府副镇长袁某叫兴裕煤矿、苏村村委会、我一起去的镇政府,苏村主任葛某、书记孟某提出每吨交0.5元环境污染费给村里(实际是王小军、王成军指使),不能用苏村以外车辆,袁某意思是不能因1元影响社会稳定,最后我们被迫涨成8元每吨,不用苏村以外车辆。我们是被迫同意的,因为8元价格高于市场价,且王小军、王成军股东葛某环境污染费由0.3元涨成0.5元,若不答应王成军等人还会堵路。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 2015年1月5日和1月8日,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裕煤业)因生产技术原因造成二次煤尘污染,导致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南沟的村民被粉尘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苏村南沟部分村民几次找兴裕煤业、冶西镇政府反映该污染情况、要求处理解决此事,兴裕煤业及冶西镇政府相关负责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即让村民回去选出村民代表,再行协调处理。此后,苏村村南沟村民成立了以被告人王建军为组长、被告人王成军、李忠为副组长,李某、武某、王某1、李某、李某1、贾某、王某2为组员的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并约定小组所作出的决定,南沟村民不得有任何异议。在兴裕煤业、平定县冶西镇政府、苏村村委会与村民代表正在进行协调此事的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成军用被告人王建军的铲车将兴裕煤业煤场的大门出口横停堵住,铲车上悬挂有“抵制环境污染,我要身体健康,还我美好家园”的条幅,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还安排贾某负责每日给南沟村民排班、记工,组织村民轮流“值班”看守铲车和煤场大门。被告人王成军还将自己的晋C××号黑色桑塔纳轿车停放到兴裕煤业煤场对面,供“值班”的村民取暖、休息。期间,被告人王成军、王建军、李忠等村民代表向兴裕煤业公司、冶西镇政府负责人员提出南沟村整体搬迁,以及高额污染赔偿费等不合理要求,表示双方谈妥了就让开堵门的车。平定县冶西镇政府、苏村村委会、兴裕煤业等部门人员多次与村民代表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2月10日上午,兴裕煤业公司为妥善解决该公司因出煤造成苏村南沟区域环境污染事件,兴裕煤业党总支副书记王某2召集主持,冶西镇政府人大主席王某3、苏村村党支部书记孟某、村委会主任葛某及南沟村民代表王建军、李忠、李某、王成军、兴裕公司后勤部长吴某参加,共同在兴裕煤业公司二楼会议室进行开会协商。会议议定事宜纪要如下: “一、元月5、8日因兴裕公司出煤造成苏村南沟环境污染事件,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由兴裕公司支付苏村(南沟自然村)环境污染补偿费12万元,村委会和南沟村民代表负责向南沟村民分配和发放补偿费,南沟村民必须于2月10日开走兴裕公司煤场门口的围堵车辆。 二、关于苏村南沟村民提出兴裕公司解决路灯照明的问题,兴裕公司同意帮助南沟村民解决苏村村委会至兴裕公司煤场门口以及南沟主道路的路灯照明。 三、2015年协商苏村污染费事宜时,由冶西镇政府牵头组织兴裕公司、苏村、南沟村民代表(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参加进行协商。” 2015年2月12日,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与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签订了如下“协议”: “甲方: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乙方: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 一、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名称:环境污染补偿费金额:120000元备注:2015年 二、具体协议内容 1、甲方在2015年元月5日、8日出煤系统试运行过程中,由于系统未完善,给苏村南沟地带造成两次大面积的严重煤尘污染,2月10日,经甲方与冶西镇政府、苏村村委会及南沟村村民代表共同协商同意,甲方支付乙方环境污染补偿费120000元。 2、甲方支付费用后,由乙方和南沟村村民代表负责补偿费用的分配和发放,乙方村民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 三、付款办法:协议生效后,由乙方开出合法收据,甲方将费用一次性支付乙方。 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中的每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款,均视为该方违约,因其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同时还必须向守约方赔偿其经济损失两倍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阳泉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六、其它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二份。 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章)、吴某签字 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章)、葛某签字。” 兴裕煤业与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等村民代表达成协议,约定由兴裕煤业支付苏村(南沟自然村)环境污染补偿费12万元后,围堵人员和车辆于2015年2月10日撤离。 2015年5月27日,兴裕煤业将12万元的环境污染赔偿款支付给苏村村委会。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等村民代表签名向苏村村委会提出“关于2015年元月5、8日因兴裕公司出煤造成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补偿款12万元的发放申请”书面申请,要求将12万元环境污染费转入被告人李忠的个人账户,并由李忠具体发放实施。之后,被告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确定了12万元的分配方案,并决定由被告人李忠具体发放实施,向参与堵门的40名村民发放工资共计507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建军挡大门的铲车费4400元(王成军领取),支付给被告人王成军挡大门的汽车费22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成军、李忠与李某、李某1汽车费共计1600元,支付给被告人王成军、李忠招待费3450元,支付给李某条幅费100元,支付给李某1到政府打车费110元,承兑手续费2300元。被告人王成军、王建军、李忠等人为首组织苏村南沟村民参与堵门长达25天,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影响了兴裕煤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苏村村南沟村民签字的《治理苏村村南沟环境污染》证实:因阳煤集团兴裕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对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南沟村民生活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了确保和煤矿、政府交涉和沟通,特选出治理苏村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小组所做出的决定,南沟村民不得有任何异议)。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组员:李某、武某、王某、李某、李某1、贾某、王某1。 (2)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南沟村民签字的材料证实南沟村民向兴裕煤矿、苏村村委会、平定县环保局、冶西镇人民政府等处反映兴裕煤矿噪音、煤尘污染的情况。 (3)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阳煤兴纪【2015】×号“关于协调解决苏村南沟环境污染的会议纪要”证实:冶西镇政府、兴裕煤业、苏村村委会、南沟村民代表共同协商煤尘污染事宜的相关情节。 (4)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阳煤兴纪【2015】×号“关于支付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补偿费的会议纪要”证实: 时间:2015年2月10日 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主持人:郝某3 参会人员:张某5、蔡某、王某2、王某4、刘某、麻某、张某6 会议内容: 2月10日下午,公司党政部分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就支付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补偿费进行研究,现将会议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就元月5、8日我公司出煤造成苏村南沟区域环境污染一事,会议通过了双方的协商结果,同意一次性支付苏村(南沟自然村)环境污染补偿费12万元。 二、关于苏村南沟村民提出我公司帮助解决路灯照明的问题,会议同意帮助解决苏村村委会至我公司煤场门口以及南沟主要道路的照明。 阳泉煤业(集团)平定 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5)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与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于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协议”证实:兴裕煤业支付苏村村南沟村民污染费12万元的相关事实经过及情节。 (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8年8月31日,办案民警董某、赵某从李某12处调取苏村南沟污染12万元发放申请、兴裕煤业会议纪要、南沟常住人口街门花名、南沟污染费发放明细表、苏村记账凭证、农村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表。 (7)“关于2015年元月5、8日因兴裕公司出煤造成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补偿款12万元的发放申请”证实:2015年7月21日,苏村南沟环境污染领导小组人员向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委会申请发放12万元补偿款的案件情节。 (8)苏村记账凭证、农村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表、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付款凭证、付款事项通知单、开户许可证、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转账付款凭证、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实:2015年5月27日,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付给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民委员会补偿费12万元。2015年8月14日,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民委员会将12万元补偿款转账至李忠个人银行账户。 (9)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银行流水等证实:2015年8月14日,李忠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收款120000元,用途:污染费。同年8月24日,该款分数次被取走。 (10)苏村南沟常住人口街门花名、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费发放明细表、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费住人街门发放明细表、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费未住人街门发放明细表、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费工资表等证实:关于苏村南沟环境污染费发放,经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成员会议决定,12万元的污染赔偿费中,向参与堵门的40名村民发放工资共计50700元,支付给王建军挡大门的铲车费4400元,支付给王成军挡大门的汽车费2200元,支付给王建军、李忠与李某、李某1汽车费共计1600元,支付给王成军、李忠招待费3450元,支付给李某条幅费100元,支付给李某1到政府打车费110元,承兑手续费2300元。向10个未住人街门每户发放500元,48户住人街门每户发放1044.58元,共计55140元。 (11)阳煤集团平定兴裕公司关于2015年苏村南沟村民封堵煤场事件的情况说明、关于2015年苏村南沟村民封堵煤场事件情况的补充说明、关于2015年苏村南沟村民封堵煤场事件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再次延长建设工期的批复、《关于对平定县公安局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补侦的答复》等证实:2015年1月,阳煤集团平定兴裕公司即将进入联合试运转期间,对地面筛分系统设备进行载重调试,因储煤筒仓暂不具备进、储煤条件,决定采用中途卸煤方式,导致粉尘随风扩散至苏村南沟部分村民院落,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苏村南沟村民从2015年1月16日至2月10日(共计25天),动用铲车堵塞煤场大门,影响了我公司煤炭的正常外运销售。煤炭外运停滞,只能在煤场内部用铲车堆煤,发生间接费用5000元左右,其中铲车油耗约3000余元,职工工资约1000余元。苏村南沟村民围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没有对矿建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影响,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损失。 (12)铲车封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照片证实:有铲车封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且铲车上悬挂有“抵制环境污染,我要身体健康,还我美好家园”条幅的事实。 (13)情况说明、业务付款回执、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付款凭证、付款事项通知单证实:兴裕煤业2014-2015每年应支付平定苏村道路卫生清理费6万元,煤尘污染补偿费20.88万元,两年共计53.76万元。根据企业资金支付计划安排,上述费用于2016年9月21日支付2万元,2017年1月22日支付26万元,2017年5月4日支付剩余25.76万元全部付清。 (1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实: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采矿权情况。 (15)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平定县冶西镇苏村非法堵路严重影响我公司煤炭外运和生产经营的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1月16日开始连续近10天,苏村南沟部分村民以该公司煤场粉尘飘落污染居住环境为由,私自动用铲车堵塞煤场大门,并围堵公司大门,提出南沟整体拆迁的不合理诉求,要求消除煤尘污染,给予经济补偿,仅污染费、卫生费、取暖煤炭几项,就要求每年补偿400余万元。后经多次协商,最后公司迫于无奈给予12万元才开走堵门的铲车。 (16)兴裕煤业综合工作部部长吴文华“会议记录”摘要证实: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协调会2015年1月30日、2月10日,冶西镇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与兴裕公司多次协商煤尘污染事宜的相关情节。 (17)2019年3月22日平定县公安局扫黑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调查,负责环保局稽查工作和信访工作的苏某反映:2015年1月份期间是否接到苏村村村民送来关于苏村村村民反映苏裕煤矿污染村环境的材料一事没有印象,故不能确定是否收到该材料,本人是否参与这项工作的处理和协调工作,也不记得了。 (18)平定县公安局扫黑办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建军、王成军、李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葛某、兴裕煤业吴某、石某、苏村村民李某8等人的证言,王建军、王成军、李忠为处理污染事件的村民代表以及围堵兴裕煤业煤厂大门的铲车、汽车系王建军、王成军财产,后来兴裕煤业赔偿的12万元污染补偿款又打到李忠的个人账户等相关证据均能证实王建军、王成军、李忠是该案的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 (19)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2月22日,在侦查员董某、梁某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李忠指认兴裕煤业煤场大门出口处对面的南沟牌楼的旁边即为王成军的车牌号为晋C××黑色桑塔纳车停放点;位于苏村南沟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出口处即为王成军、王建军的铲车停放地点。 (20)吴某的证言:我是兴裕煤矿综合工作部部长,分管企地协调。2015年元月6日、8日苏裕煤矿煤场煤尘发生后,南沟村村民来了煤矿找矿领导,有几个人确切几个不记得了,其中有王二军(小名),矿领导就安排我去入户看一看。我记得过了一段时间有几天后,村民才堵的煤场大门。事情发生后,南沟村好多老百姓就到矿上找矿领导要求赔偿,我们矿领导就提出让村委会出面协商处理,但是他们提出不相信村委会,要参与协商过程,我们就提出不能有太多的人经常来公司,因为他们人多嘴杂不能很好的协商,就让他们选出村民代表参与处理。后他们选出了五个村民代表,其中我知道村民代表有王小军、王二军、李某1、李忠,他们和我进行协商处理事情,但他们提出的要求太高,因此矿领导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还在协商期间,出现了封堵煤场大门的情况。具体堵大门的时间我记不清了,我的笔记本上有记载是他们在1月23日以前就堵了大门了。他们用一辆铲车在煤场门口横放着,堵的大门,车辆不能正常进入,周围有老百姓在一旁坐着,铲车上打着条幅。他们堵了煤场大门后,我去过多次对他们进行劝说,但他们不听我的劝阻,提出只有处理了事情,才将铲车开走。堵大门的那些人我不认识,叫不来名字,都是南沟村的村民,都是些上了岁数的老人和妇女,因为他们都年龄大了,我也只能是解释劝阻,没有别的好办法,矿上武保部还报警了,有公安人员来出过警,是郝宝奇负责的,最后公安人员来了后也劝阻过,但也没有结果,只能让我们和他们尽快协商处理污染一事。2018年2月10日上午,在兴裕煤业二楼会议室参会人员有村长葛某、书记孟某、村民代表王成军、王建军、李忠、李某,冶西政府人大主席王某3,还有煤矿领导王某2书记和我,此次会议最终达成赔偿南沟村民12万元的污染费,南沟村民撤走堵煤矿大门的铲车汽车。“王小军说是条件谈妥了就把铲车让开了,谈不妥就不让开。”这句话是村民代表四个人当中的其中一个人说的,具体是谁说的我现在记不清了,但他们四个人中有肯定说过这句话。他们封堵煤场大门,我个人觉得他们封堵大门打着条幅,对煤矿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因为煤矿领导也是积极配合协商处理事情,但是他们的要求太高,出于达到目的,才封堵煤场大门。 (21)石某的证言:我是阳煤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部助理。2015年1月16日,苏村南沟部分村民,就是众鑫联车队股东,以我公司粉尘飘落污染居住环境,将公司煤场大门围堵。以众鑫联的王小军、李某13、王二军、李忠、郝某2为首的这些人煽动村民,当时是由吴某分管,他现在仍然分管企地。众鑫联车队是由苏村几个村民组建的,股东每个人都有车,其他的车都是苏村村民的了。我当时没有参与过程,我听吴某说一开始提的要求是把整个村搬迁,之后又提出来要几百万,最后谈妥的是12万。……我听说赔偿款被这几个股东拿了大头,其他人家象征性的给了点,具体给了多少,我也不清楚。2016年以来,多次发生苏村的车辆占道阻止我公司运煤车辆通行,不仅影响我公司的生产办公,出行不方便,而且给公司还带来很多安全隐患和很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以众鑫联为首的股东和苏村养车户经常打架。……在2017年3月以前,由众鑫联车队承揽我公司拉运业务,经常发生堵路现象,经公司领导决定,向社会招标拉运业务,最终浩龙公司中标。在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一年时间内,浩龙公司承揽的拉运业务正常运行,没有发生堵路延误拉运任务的情况。所以公司决定,由浩龙公司继续承揽我公司拉运任务。2018年3月20日,在我公司与浩龙公司签订拉运合同以后,众鑫联六七个股东又把十几辆车开到我公司外运煤炭车辆必经之路进行堵截,导致我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生产销售。 (22)王某2的证言:我在兴裕煤业是党总支副书记,主要分管党群、工会、纪检、后勤、村企矛盾协调的工作。2015年1月5日,村主任葛某拿着一张稿纸,上面有村民联名签字,和我说污染问题怎么处理。我又把这张纸交给了总经理。村民提出的诉求主要是说污染问题怎么处理,村民头一次没有具体要求赔偿。当时矿上没有出具体的研究决定,因为矿上生产技术的原因在2015年1月8日造成二次污染。但是煤矿对村民的诉求依然没有明确的态度。一星期之后,煤矿的煤场大门被一辆铲车横停堵住,还拉着一红色条幅,条幅上我现在记得不清是写着还老百姓一片青天,煤场大门对面是南沟村村口,坐着十来个人,有老婆婆也有年轻人。堵了大门之后,十号左右村里又递上来诉求是交到矿办公室的,所以谁递过来的我不清楚。我记得诉求里提出的是500多万的赔偿,总共诉求是七项或八项。矿上办公室交给我这个诉求之后,矿上领导要求我处理这个事情。堵了一个多月,因为村里书记孟某去了南方,我们矿上不能直接对老百姓,所以得等村书记回来。这期间也有村民来找过我们,五六个人来找过我,其中有王二军、王小军,其他我不太清楚,我们的后勤吴某知道。要说影响经营也影响了,正常开着门我们就可以往出销售了,我们是技改矿,煤矿该生产还生产。王小军等他们五六个人不是村委会的人,他们是南沟村村民代表。村委会说是村民的诉求,他们也没办法。苏村村书记回来之后这个问题在冶西镇政府在人大主席王某3主持下,把赔偿款压到50万也没商量下来……我当时想的冷处理。回来隔了两天之后我把孟某叫到我的办公室商量处理,我让孟某选出村里边比较有威望的三个代表,苏村两委,当时定下的是2015年2月10日在公司二楼开的会,定下赔偿款12万。当时诉求里有一项是给村里解决路灯照明,我们满足了这项诉求。 (23)葛某(2008年至2017年系平定县冶西镇苏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证言:2015年春期在阳煤集团兴裕煤矿,煤仓坐南朝北,煤仓运行不正常,煤被风吹到小南沟村(也属于苏村),大清早5点钟村民给我打电话反映这个事情,我们村委会去和矿上协调,煤矿吴某下来实地看了现场,煤矿知道这个事情之后也采取了措施,我以村委会的名义向煤矿提出先整改,对村民有个交代,以书面形式提出了村民的意见。正在和矿上协调过程中,一开始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组织的村民代表堵的煤矿煤场大门,矿上通知我村民堵路,我去和村民沟通,村民说不行。过了几天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开着铲车堵了煤矿的煤场大门,我们村委会一直和之后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沟通,带着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去矿上沟通,一开始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提出赔偿几百万,没有谈成,之后政府出面在兴裕矿2楼会议室沟通,矿上王某2主持,人大主任王某3参加,与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沟通协调,经过多次沟通协调谈到12万元。矿上将12万元打款到村委会,村委会里的会计将钱转到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其中一个人银行卡上。按规定,这12万元转到个人账户并由个人支配肯定不符合财务规定,但南沟村民自己选出的村民代表,李忠、王二军还有几个记不得了,他们到冶西政府找人大主席王某3闹腾,让兴裕煤业给的12万元由他们村民代表负责分配,并将12万元打到他们村民代表某个人的账户,王小军也是村民代表,他这次没有去政府。所以冶西政府王主席把我叫到政府,让我尽快处理这事,我就安排会计李某12办理,12万元最后打给谁账户了,我就没有再过问。村民代表到兴裕煤业谈污染赔偿的事,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村民代表去谈过几次。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村民不是村委会安排的,是村民代表安排的,就是王小军、王二军、李忠等人安排的。铲车是王小军的,汽车是王二军的,其他的我不清楚。(问:兴裕煤业补偿给苏村南沟的12万元铲车、汽车费、招待费、条幅费、参与堵门村民的工资等分发给相关人员,该分配方案、标准是哪些人决定的。)我不清楚,应该是打到谁的账户上就由谁村民代表负责分配,分配方案、标准也是他们决定的。(问:2015年2月10日,冶西镇政府人大主席、苏村领导、苏村南沟村民代表协调处理污染事情,那么你们是在什么情况下于协调解决的?)污染发生后,村委会、政府经过多次和村民及村民代表谈判让他们不要堵煤场大门,影响煤矿的生产,但村民及村民代表不听,就这样堵了一个月左右,煤矿领导也着急了,没办法就以冶西政府牵头村委会、村民代表、煤矿领导就在兴裕煤业二楼达成了赔偿12万元的协议,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参与协调解决的。……苏村村委会没有成立过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我不清楚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名单是如何形成的,村委会没有任命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以及相关成员,也没有收到过小组名单。(你是否在南沟污染费街门发放明细、堵门工钱明细污染费发放明细登记表上签名?)因为涉及村委会走账,必须有我的签名,所以是我的签名。因为南沟以王二军、李忠等南沟村民到冶西镇政府人大主席办公室找王某3,要求政府将十二万元打到他们自己的帐户上,由南沟村民自己分配。随后王某3将我叫到政府,安排我尽快协调此事,不要让南沟的村民再到政府闹事了。村民代表王成军、李忠等村民代表找到我,他两人和我说“把十二万元打到我们的账户上,你们村委会就不用管了,由他们自行分配”。后来我安排会计李某12办理此事,至于最后打到了谁的帐户上我不清楚。发放标准是南沟村民代表自行定的。我要求他们将发放后的明细表交给村委会一份。污染发生后我听说县环保局姓苏的带队到污染现场了解过情况。 (24)赵某1的证言:我是2009年11月份来煤矿的,担任总经理助理兼综合部部长。2018年4月份我公司向阳泉市公安局交的苏村堵路严重影响我公司煤炭外运和生产经营的报案材料是我写的也是我送交的。报案内容基本属实。因为在2018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苏村村先后组织人以所谓的“修水管”以及拓宽公路为由,将我矿外出运煤的公路堵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煤炭外运和生产经营。公司领导认为是村里有组织的在进行非法破坏活动,基于此情况,矿领导就安排我将近年来发生在我矿的周边有关影响和破坏煤矿生产的事情收集起来,汇总在一起,写个报案材料。材料形成后,我就将报案材料交到平定县公安局和阳泉市公安局。因为我一直在煤矿工作,对有关事情也了解,也有当时事情发生后,我留有文字性的记载,另外还从综合部助理吴某和石某等人处收集些情况最后形成的报案材料。2018年9月6日我向公安机关提供关于2015年苏村南沟村民封堵煤场事件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反应的属实。封堵大门后,表现在影响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的情况有:第一,封堵大门后,致使我公司煤场外援和进入的通道就不能正常通行;第二,封堵大门后,不能外运煤炭。因为当时属于基建期间,也有少量的开拓工程煤存储在煤场,但也需要用铲车将储存的煤进行合理堆放,这是额外产生的费用,需要产生铲车费和人工费;第三,他们封堵大门,并打着“抵制环境污染,我要身体健康,还我美好家园”的条幅,长达25天。因为我公司职工人数众多,来公司办事的也有外单位人员,也有上级机关来单位检查,他们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形象和声誉;第四,封堵大门后,村里有数名村民来公司找领导处理事情,还向冶西镇政府反映并要求处理此事情。公司领导为此事还多次开会研究和处理方案,对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有一定的影响。基于以上四方面,所以我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才反映“因为封堵大门,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8年11月15日我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2015年苏村村民封堵煤场事件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是我向矿领导请示并由矿领导同意后提供的。这个补充说明真实客观。2019年2月25日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2015年苏村南沟村村民封堵煤场事件的补充说明,是当时公安机关要求我公司出具经济损失的明细,我在向矿领导请示,并由矿领导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这个补充说明真实客观,现在我补充的是当时产生的铲车油耗费是3000多元,职工工资有1000多元,二者相加合计产生的费用就是5000元左右。2019年3月13日我向公安机关提供《关于对平定县公安局要求就相关问题进行补侦的答复》,也是我请示矿领导后,矿领导同意后我提供的。答复的内容真实客观,因为当时我矿属于基本建设期,他们封堵大门后,我矿坑下的矿建工程仍正常进行,这一情况是矿领导向我提供,因此对煤矿矿建工程没有造成影响所以才出具答复,至于对煤矿其他方面的影响,我在前面的材料中已有反映。 (25)李某的证言:2015年1月份,兴裕煤业因生产给南沟居民造成粉尘污染我清楚,我家就在南沟居住。2015年1月初的一天早上,我起来后见院里盖着一层煤面面,当时就意识到是兴裕煤业生产又给我们造成污染了,我第一时间就给苏村主任葛某打电话说,这又给污染了咋弄呀!葛某也没有给个明确说法,我们很多南沟居民就到兴裕煤业找他们说污染的事,兴裕煤业还派人给我家打扫过院子,但他们也说这不是办法呀,我们南沟居民又到冶西镇政府、县环保局都找过,但都没能给解决了被污染的事,于是我们南沟居民就在凉亭处选出十个村民代表负责给协调处理污染一事,为了给兴裕煤业施加压力给尽快处理污染问题,当时就定下堵了兴裕煤业煤场大门,我见煤场大门被一辆铲车堵住了,我后来还做了一副条幅挂在堵门的铲车上,条副内客好像写的是还我们篮天白云啥的,大概堵了20天左右,兴裕煤业答应赔偿南沟居民污染补偿款12万元,后我们就把堵门的铲车开走。村民代表是王建军、王成军、李忠、武某、王某、李某、李某1、贾某、王某和我共十人。我见过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名单,并在上面签过名。这些书面材料谁起草的、谁打印出来的、谁负责让村民在上面签名的这些事时间长我记不得了。煤场大门外的条幅我记不得谁安排我去做的,我做回条幅后就将条幅放在了煤场大门口,至于是谁将条幅挂上去的我不知道。围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铲车我记得是王成军的,铲车是谁开过去的我不知道。兴裕煤业煤场用铲车围堵是谁安排的我不在场,我不清楚。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名单上的签名捺印都是南沟村民自己的签名捺印。我记得选出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名单后,在南沟村凉亭那里有部分村民代表就签字捺印了,不在凉亭的,小组成员就拿着名单到南沟每户人家去签字捺印。就是成立的小组成员里的人拿着名单去找南沟村民去签字捺印的,具体是谁我记不得了,我是在南沟凉亭那里签的字。在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名单上让南沟村民签字捺印意思是这是南沟的村民选出的代表,到镇政府、环保局、矿上等部门去代表南沟村民协调南沟被污染的事情。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中为何由王建军担任组长、王成军、李忠担任副组长我记不得了。当时没有具体的分工,就是由组长和副组长他们几个人具体协调南沟村污染的事情。兴裕煤场的大门附近有一辆桑塔纳轿车,这辆车停在了兴裕煤场大门对面的马路边,当时天气冷了,每天负责看管煤场大门的几个村民在这辆桑塔纳车上休息取暖,这辆车是王成军的。每天负责看管煤炀大门的几个村民我记不得是谁安排的。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他们几个人通过找县环保局、镇政府、兴裕煤矿等部门协调最后达成了赔偿协议。兴裕煤业给南沟被污染的村民赔偿了十二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后,过了一段时间,钱打到了村委会的账户上,后面的事我没有参与,我不清楚。这些赔偿款是李忠给分配的。李忠是如何分配这十二万元的环境污染赔偿款的我没有参与,我不清楚。当时是按街门分的,有人住的和没人住的分配的标准不一样,具体如何分的,我不清楚。我是最后分的钱,我记不得自己分了多少钱,是李忠分给我的。我不知道钱是在什么地方分的。在工资明细表上我记得签字了,工资明细表是谁制作的我不知道。这些钱的分配标准我不知道是谁定的,我没有参与,也不清楚谁参与制定的。看管围堵煤炀大门期间的工资这些事都是李忠负责的。南沟环境污染后,我开车拉着其他代表去过县环保局,镇政府等部门,环保局的一位姓苏的领导接待的我们,姓苏的领导说“矿上我关停不了它,只能处罚,只能督促煤矿整改,和矿上沟通处理”,我们代表去了几次也没有处理下长短。 (26)李某12(系苏村村委会会计)的证言:2015年年初,兴裕煤业煤场的粉尘污染了苏村南沟的村民家,南沟的村民向上面反映了好多次没有解决,就围堵了煤场。围堵的时间不短了,具体多长时间记不得了。没有解决以前,每天都有在煤场门口围堵,不让煤场出入车辆,有人围着,还有铲车堵着,都是南沟那边住户的人,具体都有哪些人我记不得了。围堵煤场大门的铲车是谁的我不知道。当时是煤矿刚安装了新的输送带,刚开始干的时候,口没有封住,刮了西风,把粉尘刮到南沟那边了。煤场的门口一堵,车辆不能出入,也就没有再生产了。当时在村委会和乡政府、煤矿负责人、村民代表一同协商下,一次性付给南沟村民十二万元作为补偿。当时是村委会的书记孟某和村主任葛某参与协调协商的。涉及分钱的时候,上面签字的人应该就是领导组成员。这十二万元是被煤矿粉尘污染了南沟村民家的赔偿费用。当时兴裕煤业有限公司在矿务局内部银行转了十万元的承兑汇票,煤矿上的人通知村委会派人到矿务局内部银行取承兑汇票,我就代表村委会,一个人到矿务局的内部银行拿上承兑汇票回了村委会。我拿回十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在村委会办公室将汇票交给了平定众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人,让他们的人到银行兑出现金。我将承兑汇票交给了李忠。当时村主任葛某在场了,是他同意将汇票交给平定众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人。在场的我记得有李忠,就是他拿上承兑汇票到银行兑的现金,后来还是李忠给村委会账上打了十万元。当时兴裕煤业有限公司转账支付给村委会两万,又给了村委会十万元的承兑汇票,总共给了村委会十二万。十二万直接由兴裕煤业转给村委会集体账户上。当时由村委会将十二万转账到李忠个人账户上,发放现金时,村委会的人没有参与,具体如何发放的,谁组织发放的,都有谁发放的,我不清楚。平定众鑫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李忠、王建军、王成军、王某13(已死亡),是否还有其他人记不得了。南沟大约有四十多户,给南沟村民发放现金时有发放明细表,明细表是南沟的村民制作的,具体是谁制作的我不清楚。给南沟村民发放十万现金时,我不清楚是按什么标准和依据发放的。发放完现金后,是李忠到村委会将发放明细表交给我的。我不清楚南沟村民领取的相关费用是否真实。十二万元到账前,南沟村民在煤场堵门所花费的费用是谁垫付的我不清楚。 (27)孟某的证言:围堵煤场大门是南沟居民自发组织的,村委会没有安排。我不清楚围堵煤场的铲车是谁的,又是谁开过去堵的煤场。村民代表要求整体搬迁,但是要的也比较多,兴裕煤业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最后镇政府、村委会和兴裕矿和村民代表最终达成赔偿十二万元污染费。对于村民用铲车、汽车围堵煤场大门,不是苏村村委会的意见,是南沟村民代表和南沟居民的意思。在协调处理堵门这件事上,主要是以矿上和村民代表的意见为主。……兴裕煤业赔偿南沟村民的12万元是由苏村葛某、我、冶西镇政府王某3南沟村民代表王建军、王成军、李忠和兴裕煤业协调赔偿给南沟被污染的污染补偿费,12万元赔偿费到了村委会账户上后,南沟村民、村民代表要求12万元由他们自行分配,这样我、葛某、李某12(会计)、李忠都在场,我们村干部签字后,李某12就将这12万元转到了李忠还是谁的账户上。12万元赔偿费的发放标准不是村委会定的,是南沟村民代表与村民定的。 (28)王某3的证言:2011年5月份到2016年4月份我是冶西镇政府的人大主席。2015年1月份,兴裕煤业煤场试生产期间,煤场的煤尘污染了苏村的南沟,污染发生后,苏村南沟的李忠、王建军、王成军、李某等人多次到镇政府找书记、镇长解决苏村南沟的污染问题,因没有解决问题,没有达到他们的要求,随后就将铲车堵在了兴裕煤业煤场的大门前,镇政府领导就安排我协调处理南沟污染的事情。王建军、李忠、王成军、李某等人就找到我,向我提出了要求,他们说要不南沟整体搬迁,要不就赔偿几百万。我认为不现实,就让他们选出代表。后来苏村南沟选出了代表王建军、李忠、王成军、李某和苏村的主任葛某和村书记孟某和我(镇政府代表)在兴裕煤矿办公室和兴裕煤矿的领导协商南沟被污染的事情,经过协商,兴裕煤矿答应赔偿给南沟村民12万元的环境污染费,协议达成后的当天,我让南沟的代表尽快将铲车挪开,不得再堵煤场的大门,当天下午铲车就挪开了。过了几天兴裕煤矿将12万元打到村委会的账户上,后来因为这十二万元的环境污染费,王建军、王成军、李忠、李某多次找镇政府书记和镇长,说他们不相信村委会,要求将打到村委会账户上的12万元环境污染赔偿款打到他们个人的账户上,他们自己分配,后来我就叫给村书记孟某和村主任葛某,让南沟村民代表和村委会出个方案,尽快将12万元的环境污染赔偿款解决了。后来这12万元如何分到南沟村的,我就不清楚了。污染发生后,我去过现场,在现场我见一辆铲车堵住了兴裕煤业煤场的大门。……我不知道铲车是谁的,应该是南沟村民选出的那几个代表的铲车。煤场被堵了时间不短了,大概有二十来天。……“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名单我没有见过,只是给了镇政府联名签字反映南沟污染的材料,材料是李忠、王成军、李某给送的。我们不知道南沟成立了“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的事情,他们也没有通知镇政府。对于12万元的分配标准,镇政府没有参与,是南沟村民和村委会协商自行解决的。 (29)郝某1的证言:我是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武保部部长,2013年来到这里任职至今。我分管单位内部的安全、消防、治安、民爆。煤厂大门内涉及的内部安全由我们自己单位管理,大门外就不属于我们管理了。(2015年1月16日兴裕煤矿因为生产,发生煤尘污染苏村南沟村民家被污染后发生堵煤厂大门的事件后,煤矿是否向公安机关报过警,报过几次?)报过警,报警次数多了,经常报警。都是我们单位内部的保安队长报的警,现在这个保安队长已经不干了。发生煤厂大门被堵后,我们经常给110打电话,一打电话,冶西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场了,每次报警,派出所的民警都要到场了,在现场民警主要是以双方协商为主,还经常将对方叫过来劝说对方,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民警的劝说,每次报警,都是以劝说协商为主。煤厂堵了大门的时间不短了,具体堵了多长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煤矿正是技改矿,但也在正常生产,也需要排矸。煤场大门被堵后,排矸运煤就停止了,因此对煤矿的生产肯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煤厂大门是被村里的一辆铲车堵住的,铲车上还挂着条幅,条幅上写着什么我记不得了。他们开铲车堵煤厂大门都是在我们不注意的时间段就堵在了大门口具体什么人开的车,我也不清楚。平时断不了有村里的妇女、老人搬个凳子就坐到了煤厂门口和铲车旁边。我不清楚堵煤厂大门的铲车是谁的,颜色是黄色的。事情发生期间,我单位工作人员还照过铲车堵煤厂大门的照片,照片显示里面的铲车是黄色的。污染以后村里的干部也来过矿上找领导反映过,还有堵煤厂大门的每次出面的都是村里的老人和妇女,这些村里的老人和妇女都来到煤厂大门外坐着。 (30)裴某的证言:我不知道是谁安排堵的煤场大门,又都是谁们在堵煤场大门,但那段时间,有一辆铲车、汽车就堵在兴业煤业煤场大门外,铲车上还挂着用红布做的条幅,但条幅上写的什么字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堵煤场大门的铲车和汽车是谁的。我没有参与堵兴裕煤业煤场的大门,我和我妻子贾某1都没有参与堵大门。我领了1000多元的街门费,也叫污染费,但没有领工钱,因为我和妻子贾某1都在兴裕煤业打扫卫生,所以我们就没有参与堵大门。我们是在苏村南沟凉亭外领的钱,具体是谁给我发放的,时间长了我确实想不起来了,但肯定是南沟的人……我和妻子因为没有参与挣工钱,所以也没有参与选村民代表。他们用铲车、汽车、人一共堵了兴裕煤业煤场有20多天。他们向兴裕煤业要下的污染补偿款按街门、工钱、车钱分的。王建军、王成军、李忠老家都是苏村南沟的。我的街门费好像是王建军、王成军、李忠分的,但时间长了,我也不敢确定。 (31)贾某的证言: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早上起来,看见院里都是兴裕煤业煤场落下的粉尘,南沟的村民就自发到兴裕煤矿的办公室找到煤矿的领导协商南沟村民院里被兴裕煤业煤场粉尘污染的事情,当时煤矿的领导还派人下来拍过照片,他们也承认确实给南沟的村民造成了污染,答应给处理了,后来又找村委会和镇政府的人给解决问题,他们只是答应解决,时间长了也没有处理了问题,南沟的村民说不给解决问题就堵了煤场,后来煤场大门就被铲车及南沟的村民围堵了。我不清楚谁提出来要围堵大门的,堵了多长时间记不清了,堵大门的铲车我听说是王二军的,但据我了解王二军没有铲车,谁开过去堵的煤场大门我不知道,当时是南沟的村民选出来的几个代表负责处理这次污染事件,在王二军家选出来的代表,代表有王二军、王建军、李某、李忠、王某、王某1和我,后成立了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组长是王建军,副组长是王二军和李忠,成员有李某、王某、王某1、李某、李某1、武某和我,平时主要是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处理协调解决污染的事情,我不记得小组是什么时候成立的,在王二军家,所有的南沟村民说王建军、王二军、李忠他们这些人在外面跑着,和外面的人有交道,他们还有车,来回开车处理污染的问题比较方便,南沟的村民都一致同意选他们三人全面负责处理南沟被污染的事情,成立环境污染小组主要是想解决及向兴裕煤业要些补偿款,小组成立后组长和副组长安排人都找过村委会、兴裕煤矿、冶西镇政府和环保局,当时我也都参与去找过,围堵大门是在成立小组之前还是之后我不记得了,组长和副组长安排我负责和南沟的村民沟通及在给村委会、镇政府、环保局、煤矿等写的反映解决污染问题的材料上让每个南沟村民在上面签名捺印,每天给南沟村民安排班堵门和给堵门的村民记工是我负责的,是组长王建军、副组长王二军和李忠安排我排班和记工的,我不知道为何安排我,当时组长王建军和副组长王二军和李忠安排我每天有两三个村民在煤场大门那里看住铲车和煤场大门,后来王二军说天气冷的,就安排他的普桑车开到煤场对面,让看铲车和煤场的人在普桑车上休息,我印象中提到过工钱,组长和副组长安排我排班记工。我天天在,领了多少钱记不得了,每天轮流到现场堵门主要是给煤场和政府施压,让他们尽快解决南沟被污染的事情,污染赔偿款和分钱标准都是南沟的村民代表定的,我记得当时领回来有十二万元,具体分钱标准我记不清了,具体分的钱里都包括了铲车钱、工钱、街门钱、汽车钱等费用,这钱在南沟牌楼的凉亭里分的,分钱的那天王建军、王二军、李忠都有事了,就安排我、赵某2、王某1按他们制作的发放明细表签字领钱,分钱标准是村民代表协商定下的,“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治理小组名单及反映的材料”是谁制作的我不清楚,是王二军叫我到他家拿上这份材料到南沟村的每户人家签名捺印,目的就是同意向兴裕煤矿要污染赔偿费,这十个村民代表是南沟村民选出来的,村代表做出的决定,南沟村民不得有任何异议,比如安排南沟村民去现场堵兴裕煤业大门的排班、污染费的发放标准及跟煤矿、村委会、政府的沟通协调等都是村民代表全权负责。 (32)武某的证言:我不知道用铲车挡门是谁安排的,也不知道铲车是谁的。参与堵兴裕煤业煤场的都是南沟的妇女,具体谁们我想不起来了,大概堵了有二十多天。除了一辆铲车堵门外,还有小车有时也停在旁边,但是否堵门我不清楚。……我总共在了二十多天。后来是谁安排撤走的我不知道,应该是苏村村委会、冶西政府通知的,可能是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因为整件事都是由王小军(王建军)、李忠、王二军(王成军)和兴裕煤业、苏村村委会、冶西镇政府协调给处理的,兴裕煤业就根本不认我们,也不和我们多说。我是王二军电话通知的我,说跟矿上要下十多万元钱,已经打到村委会账上,但这钱具体由我们自己分配,村委会不能参与。我记得那天上午,我们都在场。李忠、王二军说:“这钱先支付了铲车、汽车(堵门)及堵门人的工钱,剩余的钱再按南沟58户(街门)平均分配,有人住的一千多,无人住的五百元,”问我们大家有没有意见,大伙都说没有意见。然后,让我们下午到南沟王小军修的凉亭处领钱。我下午过去时,李忠、王二军都在场,分钱的表已经做好,我记得分下三千多元,其中工钱2000余元,好像工钱每人每天100元算的。分钱时,钱是李忠从苏村村委会取回的,这钱一直由他保管,并给我们分发的。分钱时,王小军不在,王小军有钱,但前面跑跳、协调、要钱全凭的人家王建军。铲车、汽车费用好像是按两个人算的,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 (33)赵某3的证言:我知道2015年1月份,苏村南沟被兴裕煤矿粉尘污染后,煤厂大门被铲车堵门一事,我家就在苏村南沟住了,我也参与了堵门并分了些污染费。前一两天堵门我没有去,听邻居们说村里的妇女、老人去堵兴裕煤矿的门,兴裕煤矿粉尘污染影响老百姓的生活,我家也被污染,我听人们说去堵门,我也就过去。我和我的外甥赵某4、邻居霍某一个班去堵门的。 (34)赵某5的证言:我参与了堵门并分了些污染费。2015年1月份,污染发生后,一天,我在路上碰到南沟的贾某,我就问她:南沟70多岁的老人、妇女都去堵门了,我能不能去?贾某对我说:“只要在同意问煤矿要污染费的表上签名,谁都可以去,还能挣工钱了。”王成军的老婆具体负责这事,四个人一个班,分上午、下午、晚上三班倒。每班的人就坐在堵门铲车对面的桑塔纳汽车上,看住对面堵门的铲车不要让人动就行了。我第二天就去了堵门现场,见我姐赵某6、我外甥闺女、赵某7(王二军老婆)三个人在。我们四个人是一个班,负责上午9-13点,我参与堵门大概有五天左右时间,每天早上9点接班,接班时我见过李忠、武某1、李某14(王建军舅舅),每次接班时王二军的老婆赵某7都在现场。第五天下午,贾某告诉班里的人互相转告,不要再来了,事情处理了,第二天我再过去时,看见铲车、汽车都不在了。估计是要下污染费了。排班是赵某7、贾某负责的,但一般赵某7不出面,只贾某出面,但赵某7堵门的那几天都在堵门现场,我下班离开,赵某7也不走。我的污染费是我姐带领的,分给我1000元街门污染费,500元工钱,共计1500元。我参与堵门的第三天,我见王建军、王成军、李忠他们三个人相跟着去了南沟的李某家了。参与堵门的铲车是谁的我不清楚,汽车是王成军的,车牌尾号为××.我见那辆汽车一直停放在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后面,即众鑫联车队停车场大门的外边,一直未离开过。我每天到山上挑水要路过兴裕煤业煤场大门,见有一辆铲车堵在煤场的大门口,铲车上还挂着红色的条幅,具体写的内容记不清了。 (35)李某14的证言:2015年1月份南沟被兴裕煤业粉尘污染后煤场被铲车、轿车和村民围堵的事情我知道,当时我还是南沟环境污染小组的成员,“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治理小组的成员材料及名单上面都是南沟村民自己的亲笔签名,上面也有我自己的亲笔签名和捺印。2015年1月份的一天,兴裕煤业煤矿煤场的煤仓输送煤期间,煤仓没有封闭,导致煤尘污染了苏村南沟,我早上起来看见院里有一层厚厚的煤尘,我就给村委会主任打电话,告诉他这件事,他说已经有好多南沟的村民给他打过电话了,他要去兴裕煤业找矿领导商量此事,我听了后,和南沟村民和村委会主任一块到煤矿上找矿长郝某(已死亡)商量此事,当天矿上还派人到南沟村民的院里去拍了照片。后来矿上就让我们先回去,让村委和煤矿交涉,过了一段时间此事也没有结果,没有领导过问此事。后来我听南沟的村民说想解决污染的事,就选出代表来和村委会的人到煤矿协调此事,后来南沟村民自己组织选出代表,和村委会领导到兴裕煤矿协商南沟污染的事情,当时也没有商量下结果,后来兴裕煤业的煤场大门被铲车、小轿车及南沟村民围堵,给煤矿施加压力,让煤矿尽快解决污染的事情,后来堵了有半个月左右,听说和矿上要了十几万元的污染补偿费,当时没有给现金,过了一段时间,煤矿才将这十几万元转到村委会账上。选治理污染小组的村民代表及组长、副组长、成员我记得是在苏村南沟的凉亭选的村民代表,村民自己选出了有十几个村民代表,具体时间不记得了,组长是王建军,副组长是李忠、王成军,组员是我、李某、武某、王某、李某1、贾某、王某1。选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是当时他们年轻,有车辆比较方便跑腿沟通,其他代表都年龄大了不方便,就一直选他们三人当组长和副组长,我没有听说分工,就是代表们相互商量,今天去环保局,明天去政府等事情,我们南沟选出的村民代表集体商量来的,当时煤矿和村委会的人一直对南沟村被污染的事不处理,我们南沟村民的代表就在南沟凉亭处商量如何应对南沟村被污染后煤矿不给处理的事情,最后村民代表都认为将兴裕煤业的煤场大门堵住,给煤矿施加压力,看煤矿给处理不,商量好后的第二天南沟的村民就将兴裕煤业的煤场大门围堵了,当时围堵的村民比较多,而且天气比较冷,每天村民去围堵也受不住冻,过了几天,就将一辆铲车开到煤场大门处将煤场堵住,现场留下两三个村民倒班轮流看着铲车,还在煤场外面的墙上挂上条幅,写上标语,当时天冷,为了方便南沟村民看着围堵煤场的铲车,就安排了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轿车停在煤场对面的路边,供看管堵煤场大门的南沟村民休息。当时在凉亭商量围堵兴裕煤业的事时十名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都在场了,大伙都说煤矿不给处理污染的事情了,就堵了煤矿的煤场,后来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就按照村民代表的意思安排围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事情。我不知道围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铲车是谁的,我当时不在场,不知道铲车是谁开过去的,供看管围堵煤场的铲车的桑塔纳轿车是王成军的(王二军)。条幅是组长王建军和副组长李忠、王成军他们这几个年轻人先掏钱制作的,条幅上好像写着“还我美好家园,杜绝污染”的话语。兴裕煤业的煤场大门被堵了有半个多月。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签字名单和材料,签名是当时在南沟村的凉亭选出村民代表和组长、副组长、组员后,就打印了治理污染小组的名单和材料,有了名单和材料,在现场的村民都签字捺印了,没有签字捺印的贾某到南沟村每户人家去签字捺印,意思是当时在上面签字捺印的村民都同意代表的意思到煤矿处理污染的事情,到时和煤矿要下钱了,凡是同意村民代表的意思,在名单上签字捺印的村民都给分摊要下的污染赔偿费。不同意的村民不签字捺印了,就不给分摊污染赔偿费。治理环境污染小组的名单和材料是组长王建军和副组长王成军、李忠他们年轻人制作出来的。治理环境污染小组的名单是贾某和其他南沟村民去到南沟村每户人家去签字捺印的。这些事是治理环境污染小组组长王建军和副组长王成军、李忠他们安排的。成立环境污染小组后,组长和副组长是他们几个年轻人代表被污染的南沟村民开着车去找冶西镇政府、县环保局、兴峪煤矿、村委会协调处理南沟污染的事情。我们这些成员主要是在现场看是否安排着南沟的村民轮流看管着被围堵的煤场大门,不要让煤场大门没人看管,以及大门被围堵期间有任何事就及时通知组长和副组长他们。后来煤矿给村委会转了十二万元污染环境赔偿费,事情就解决了。后来村委会说让南沟村民代表自己出方案,造明细表,然后村委会将十二万元打到了南沟村民代表的个人账户上,打到了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这几个年轻人的账户上,具体钱打到了这三个人当中谁的账户上了我就不清楚了。反正就是钱打到了他们三人中的其中一人的账户上。当时污染赔偿费分钱的标准先是刨去用铲车、汽车的费用以及看管煤场大门期间的用人工资和制作条幅、打印名单材料等所有的消耗,剩下的钱再分给被污染的南沟村民,南沟村的每户人家,有住户的人是按100%的给分钱,没有住户的人给着一部分。看管煤场大门期间我记得给我开了两千多元工钱,我不知道分钱标准谁定的,看管围堵煤场大门期间是贾某负责记工的,组长王建军和副组长李忠、王成军他们三个年轻人负责算这些铲车、汽车、条幅等消耗的费用及看管煤场大门的用人工资。 (36)王某1的证言:“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治理小组名单及反映的材料”上的签名捺印是我自己的亲笔签名,上面都是被污染的南沟村民自己的亲笔签名和捺印,治理污染环境小组是2015年1月份,兴裕煤业煤场的煤仓运输煤期间,煤仓没有封闭,才将南沟的人家污染,污染发生后,南沟的村民曾多次向镇政府、兴裕煤矿、环保部门反映,反映多次没有长短,南沟村民听说兴裕煤矿的人要求选出代表来协商此事,后来南沟村民自己组织村民,选出了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成员,成员有十人,组长是王建军,副组长是李忠、王成军,成员有我、李某、武某、王某、李某1、贾某、李某2。当时是南沟村民自发选出来的村民代表,组长和副组长也是村民代表定下的,当时我家就在煤场对面离煤场最近,被污染的最严重,选村民代表时我就自发让村民选我成为小组成员,小组没有具体的分工,组长、副组长安排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的名单及材料我不知道是谁制作提供的,当时是组长、副组长安排人到南沟各家各户签名捺印,意思是同意和兴裕煤业的人交涉协商污染南沟环境的赔偿事宜,围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是谁提出的我不知道,成立了治理环境污染小组后组长和副组长才安排我们南沟的村民去围堵煤场的大门,我过去时铲车已经堵在煤场的大门口,铲车是谁的、谁开过去的我不知道。堵大门堵了大概有十几天,当时每天都有南沟的村民轮流排着班去看管煤场的大门,每天都有人负责记工,我记得是贾五妮给记的工,我不知道是谁安排贾某的,围堵煤场的现场停着一辆黑色普桑车,当时南沟村民在煤场大门轮流看管时,天气冷的受不住就在这辆车上休息取暖,这辆车是王成军的,围堵煤场的现场我见有一条幅在铲车上挂着了,条幅上的字写的是什么我记不得了,谁制作挂起来的我不清楚,谁安排的我不知道,治理环境污染小组的名单是贾某拿着名单去找村民签字捺印的。后来污染解决了,我听说煤矿给了环境污染赔偿费,具体给了多少钱,我记不得了。环境污染赔偿费是由李忠、武某、王成军给负责分配的,在南沟的凉亭分配的,我不知道污染赔偿费是如何分配的,我也分到了一些环境污染赔偿费,具体多少我记不得了,给南沟村民的钱制作的分配表是谁制作的我不清楚,这次污染事情的处理主要是王建军、王成军、李忠、李某等人,负责协调处理的,所有的事都是组长王建军、副组长王成军、李忠安排给贾某,给南沟村民排班,到煤场大门口坐着,贾某就通知我及其他南沟村民轮流在煤场大门口坐着,我哥王某也在煤场的大门口坐过几天,在煤场大门口坐的都给发了工资,具体我领了多少我记不得了,都是李忠、王成军等人在凉亭那里领的钱。 (37)王某的证言:兴裕煤业的煤场大门被铲车、轿车及村民围堵的事情我知道,当时我还是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的成员。“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治理小组名单及反映的材料”上的签名捺印是我自己的亲笔签名,上面都是被污染的南沟村民自己的亲笔签名和捺印,治理污染环境小组是2015年1月份,兴裕煤业煤场的的煤尘将南沟附近的居民家污染后,南沟的村民多次找镇政府、兴裕煤矿、村委会等部门反映污染的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的消息,当时整个南沟村的人都去找也不方便,就自发在南沟凉亭那里选出了十名村民作为代表,全权负责处理南沟被污染的事情,选出的村民代表中王建军是组长,副组长是李忠、王成军,成员有李某、武某、李某1、李某2、贾某、王某1和我,成立了村民代表小组后,王建军、王成军、李忠这几个人比较年轻,社会交际广,和矿上的人都比较熟,所以村民代表选出他们三个人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成立了治理南沟环境污染小组后,村民的代表商量后,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安排南沟村民轮流排班到兴裕煤场大门口堵路,后又将铲车开过来将煤场大门堵住,让煤场不能干活,以此让兴裕煤矿尽快想办法解决南沟被污染的事情。组长副组长安排贾某记工排班,铲车是王建军的,铲车谁开过去的我不知道,铲车上挂着一条红条幅,条幅上写着关于污染的标语,选出村民代表后,组长王建军安排人制作了小组名单及相关材料,并在名单下方让南沟村民签字捺印,具体是谁制作的名单和材料我不知道,签字捺印是在南沟凉亭,我记不得是谁拿着名单在这里让南沟村民逐个签字捺印,当时所有的南沟村民基本上都签字捺印了,签字捺印意思是同意选出十个代表全权负责处理南沟环境污染的事情。大概在煤场大门口围堵了十几天,煤场大门对面停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供轮流看管煤场大门的村民取暖休息,当时每天排班有三个村民看管,黑色桑塔纳轿车是王成军的。条幅是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安排人去制作的。污染问题主要是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多次与兴裕煤矿领导、村委会协调及镇政府的参与,最后兴裕煤矿给南沟村民十二万元的环境污染赔偿费,我不知道钱打到了谁的账户上,最后钱是李忠取出来的,李忠取出钱后在南沟牌楼那里旁边的三层楼里,将十二万元分配的,十二万元先将铲车费、村民堵煤场大门的用工费、汽车费、条幅、材料费用除去后,剩下的钱按每个街门住户分开的钱,分钱时我记得李忠将钱拿过去,贾某、赵某2拿着明细表让村民逐个签字捺印领钱,明细表谁制作的我不知道。分钱标准是村民选出的十个村民代表及村民一块商量定下的,在一起商量用工的工钱是多少钱,铲车汽车条幅的消耗是多少钱,每户人家被污染后该分多少钱,都是所有南沟村民及代表在一起商量定下的。 (38)李某15的证言:兴裕煤业的煤场大门被铲车、轿车及村民围堵的事情我知道,当时我还是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小组的成员。“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治理小组名单及反映的材料”上的签名捺印是我自己的亲笔签名,上面都是被污染的南沟村民自己的亲笔签名和捺印,治理污染环境小组是兴裕煤业污染了南沟后,村民自己选出了十名代表,代表村民协调处理南沟环境污染事情,此事组长是王建军,副组长是李忠、王成军,成员有李某、武某、李某1、王某、贾某、王某1和我,这件事主要是由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处理了,我们这几个成员都年老了,没有能力,所以选他三人为主要代表负责处理,小组没有具体分工,主要是由组长王建军,副组长李忠、王成军他们三人安排,他们三人安排我们组员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煤场大门被堵我不知道是谁安排的,当时没有具体的安排,有一辆铲车停在了煤场大门口,我不知道铲车是谁的,不知道是谁开过去的,铲车挂着一条红条幅,上面写的什么我记不得了,条幅是谁挂上去的我不知道,治理南沟环境污染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是谁写的我不知道,大概在煤场大门口围堵了十几天,煤场对面是否停着一辆小轿车我记不得了,南沟环境污染后是由王建军、王成军、李忠负责处理协调的,记得后来给村民发了赔偿款,发了多少钱我记不得了,兴裕煤矿给南沟村民赔偿了多少钱的环境污染费、这些钱是谁分配,如何分配的我记不得了,领钱是否制作了明细表我记不得了,这些钱打到谁的账户上,谁取出来的我不知道,分钱的标准我不知道。 (39)赵某2的证言:王成军是我丈夫,我丈夫小名叫王二军,王建军是我丈夫的哥哥,小名叫小军。2015年1月份南沟被粉尘污染后,南沟老百姓去村委会找村委会主任给处理污染的问题,村长葛某说你们去找矿上解决,村里也去给找找矿上,后来听说南沟老百姓又去了矿上,矿上也没有明确答复,南沟的老百姓就去了冶西镇政府,给冶西镇政府交了反映污染的书面材料,又给兴裕煤矿、平定县环保局、苏村村委会递交了反映污染的书面材料,我和村里的几个村民去平定县环保局递交的这个材料,当时环保局给我们的答复是兴裕煤矿是阳煤集团的,级别高,他们管不了,我们当时去的是环保局的办公室,办公室一个男的答复我们的,我们不认识那个工作人员,兴裕煤矿要求村民选出几个村民代表来协商污染的这个事情,我丈夫的哥哥王小军在村里比较有威信,村里的老百姓去到我家商量让王小军出面处理污染的事情,当时一共选出十个村民代表,又推荐王小军、李忠、王成军、李某四个人是和煤矿主要谈判协商的,组长是王小军,副组长是李忠和王成军,李某是组员。我记不得什么时间向冶西政府、平定县环保局递交的书面材料。(出示关于向平定县环保局反映苏村南沟被兴峪煤矿粉尘污染的村民联名签字的书面)这些材料是我打印出来的,递交时间是2015年1月14日,这些书面材料是我丈夫王成军给了我一份材料草稿,我拿着草稿去村里的打字复印店打印出来,我和贾某拿着打印材料去找村里老百姓签的字。(出示治理苏村南沟环境污染的村民联名签字的书面材料)这份材料是我去村里打字复印店打印出来的,我和贾某拿着材料找村里老百姓签的字,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这份材料是最先写的,先联名选出代表,后才去相关的部门递交反映污染的材料。在兴峪煤业煤场门口堵门的铲车是我们家的,因为王二军和王小军是亲兄弟,一直没有分家,铲车是我们家的,我哥哥王小军在贵石沟开着洗煤厂,所以就买的铲车,我不知道铲车平时在什么地方停放。在兴峪煤业煤场对面停放的晋C××黑色桑塔纳轿车是我家的,铲车堵门后,我家的车就一直在那停放,我家的车平时就在那儿停放的。我参与堵门来,堵了二十来天,我和村里的村民一起去堵门的,就在兴峪煤业煤场对面站着,每天有三四个人在那儿站着,有的时候就在我家的桑塔纳车里坐坐休息一下,参与堵门的有赵某、赵某的姐姐、胡某、张某、李某15、王某1、王某、马某等人,还有其他人我记不得了,有三十多人,凡是在工资表领工钱的人都参与过堵门,每天去堵门的人员安排是村民代表研究定的,我去堵门是贾某叫我去的,村民轮流值班堵门,我不清楚是谁安排的,我想是村民代表研究村民轮流值班堵门,两三个人一个班,一个班半天、一天不等去堵门,我是长期在的,每天都去。贾某每天记的工,分钱的时候是根据贾某记的工进行分工钱。堵门的目的是通过堵门的方式给煤矿、政府施加压力,让他们尽快解决污染的事情,当时发放工钱污染费的时候是贾某和王某发放的,我的钱是向贾某和王某领的,在村里的小广场领钱的,我领了铲车钱、汽车钱、工钱、街门钱,具体金额记不得了,王二军和王小军的钱是我领的,上面的字是我签的,签的谁的名字我记不清了,领钱的时候王小军肯定不在,王二军和李忠在不在我不确定,分钱的标准我猜想是村民代表确定的,在分钱以前,李某1跟我说分钱的时候你们家的铲车按一个人的工钱分,……工资表显示我领的3400元是堵门以前我找村里老百姓签字,去环保局递交材料,再就是堵门的工钱,这些都给我算了工。贾某和我一样是每天都要去堵门现场,看看都是谁在了,她还负责记工,保证每天有人在现场。十个村民代表是村里老百姓选出来的,村代表做出的决定,南沟村民不得有任何异议,比如说让村民轮流去现场堵门的排班、污染费的分配标准、和矿上、村委会、政府的沟通协调等都是村民代表全权负责。 南沟治理污染小组应该是2015年1月14日以前成立的,具体什么时间我不记得了,我没有具体参与,在什么地方选的村民小组我不清楚,选举的时候我没有参与。治污小组的成员我知道,因为我后来见一张纸上写着小组成员了,其中王小军是组长,副组长是王成军、李忠。组员我记得是贾某、李某1、武某、王某4、王某1、王某、李某,共十人。我不清楚各自的分工。选王小军为组长是因为王小军也在南沟居住了,平时邻居之间有点困难,王小军能帮忙的都要帮助,有一定的威信,我估计是选他担任组长就是觉得他有一定的交际能力,能帮助大伙把事情处理好了。当时我不在场,不清楚为什么选王成军、李忠担任副组长。我不清楚他们选举成员以及组长的时候是否有村领导在场或者通过村支两委的同意。我打印那些材料(向各部门反映污染的材料)是王成军安排我打印的。具体谁起草的我也不清楚,是王成军把草稿拿回去后,安排我去打印的。我是在五矿中学对面的打字复印店打印的,打印了好多份。那些材料我交给王成军了。去平定县环保局递交材料我记得有贾某,其他人记不得了,有四五个人去的,我不记得谁安排的,除了去平定县环保局,没有去别的地方了,负责和政府以及煤矿进行协调的应该是领导小组的那些人吧,具体是谁我不清楚。……最后煤矿赔偿了十二万元,谁和煤矿最后协商成的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参与。我家分下多少钱我不记得了,我见过分钱的明细表,明细表我不清楚谁做的。明细表在凉亭那儿分钱的时候,我过去领钱,看见有明细表了,领钱后,我在上面签字的。当时是贾某和王某负责分钱的。我的工资是3400元,我估计是按照每天给开100元,我干了34天,给我按照34天给开资的。这34天开始是我们自发的一群老百姓去找的村委会,后来村委会领导安排我们去找的煤矿,到煤矿后,煤矿是安排我们去找村委会,他们相互推,我们就选出了治污小组,给平定环保局、村委会、冶西政府、煤矿送了材料,最后也没有出来结果。后来就堵了大门,期间我只是去大门那儿看煤矿怎么处理呀。我记得堵了大门有20多天。一直到煤矿赔偿了我们治理污染费。其中我还参与了打印材料,找周围邻居签字,我算是从一开始就参与一直到事情的结束,所以给我开满工资了。王成军开了多少钱我不能确定,应该是治污小组的成员工资都是开满了,开了3400元。当时我们去找煤矿处理事情,煤矿的领导说我们人多嘴杂,不好处理事情,让我们选出几个代表来和煤矿协商处理事情,因此选出的治污小组就是为了处理污染的事情,铲车堵门谁安排的我不清楚,但铲车是我家的,铲车平时谁负责开我不清楚,条幅谁制作的我不知道,不是我制作的。 (40)李某8的证言:(问:你向公安机关反映的关于苏村兴裕煤业煤厂大门被铲车、汽车堵住的事是否属实?)全是实话。我家就在苏村南沟居住,我家还因为这事分过街门费。南沟、苏村都知道是王建军组织的,因为堵门的铲车和汽车就是王建军的,没有王建军的同意,谁能把他的铲车和汽车去堵门。但这事王建军一般不出面,他是负责幕后安排的,具体的事都由他弟弟王成军、李忠负责安排实施。苏村南沟的老百姓都知道,王建军、王成军、李忠、我都是南沟村民。我听说铲车是从贵石沟王建军的洗煤厂开过去堵的大门,是李某16开过去的,李某16是王建军洗煤厂的厂长,王建军是实际老板,他弟王成军不会开铲车,王建军也不会开铲车。我也是听人说李某16将铲车开过去的。李某16现在是苏村村委会治保主任。我也是听南沟村民议论说是王建军安排王成军及其妻子组织南沟的妇女、老人轮流到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汽车上,看住堵门的铲车,不要随便让人靠近铲车。我记不清是何时何地听何人说是王建军安排堵门的,但这事南沟的村民都心知肚明的。我没有参与堵门,是我爱人赵某参与堵门、看车来。我听说王建军跟村里的妇女老人们说,你们只管到现场看住堵大门的铲车,每天至少给50元工钱。要下了污染费可能会多点,即使要不下,王建军自己贴钱也要把堵门的工钱给村民结算,我这也是听村里人议论说的。(问:你以前反映,2015年1月份,围堵兴裕煤业煤场大门的铲车是苏村李某16开过去的,是否是事实?)我没有亲眼见,只是推断和听别人说。因为铲车是王建军在贵石沟洗煤厂干活用的,每次王建军南沟有用铲车的,都是李某16开着铲车过去干活的,况且李某16当时在洗煤厂也是给王建军打工的。铲车是王建军的。 (41)李某16的证言:2017年12月份我当选苏村村委会主任,在2007年—2015年我在贵石沟王建军的洗煤厂干来,负责洗煤厂的日常管理工作。王建军的洗煤厂有一辆铲车,铲车换过好几个司机……一般钥匙就放在洗煤厂门房。2015年1月份,兴裕煤业因生产粉尘污染苏村南沟居民,堵门铲车是王建军洗煤厂的铲车,但这事我没参与过,详情我不清楚,也不清楚是谁开过去堵的煤场大门。我没有从贵石沟洗煤厂开过去堵煤厂大门。我会开铲车,但不会开上干活。 (42)被告人王成军的供述:(问:据有人反映,2015年1月,你纠集苏村南沟村民堵住兴裕煤矿大门,是否有此事)有。因兴裕煤矿离我家很近,产生严重污染,我多次找煤矿、冶西镇政府、平定县环保局,他们一直没解决。……处理苏村南沟被污染一事,我、王建军、李忠是村民代表,还有其他人了但记不得了,当时还有村委会主任和书记,还有镇政府的王某3。煤场大门被堵后选的村民代表。(问:提出赔偿12万元污染补偿费是矿上的意思还是村民代表的意思)当时矿上的意思是支付给12万,我们也感到这12万元南沟村民能接受了,我们就同意了。(问:你们是在何种情况下参与协调解决南沟被污染一事的)在煤场大门被村民和铲车堵住后协调的。兴裕煤业堵大门的铲车是我的,是谁开过去的我不知道,铲车上的条幅我见来,但不记得是谁制作和挂上去的。(问:兴裕煤业补偿给苏村南沟12万元补偿款以铲车费、汽车费、招待费、条幅费、参与堵门的村民工资等分发给相关人员,该分配方案、标准是哪些人决定的,是在堵门初决定的,还是补偿款发放后才决定的)分配方案标准是村委会和南沟村民共同商量下的。(问:补偿款发放明细上有你的签名并领取了汽车费、工钱、街门费是否是事实)是事实。(问:南沟污染补偿费发放明细表是谁制作的,堵门村民的招待费、承兑汇票的贴息是由谁垫付的)这些我不知道。污染补偿发放明细表是我和李忠交到村委会会计李某12的。(问:铲车、汽车、南沟居民共堵了多长时间煤场的大门)大约十多天,具体天数不清楚。(问:污染补偿发放明细表上的34天工钱是怎么得出来的)从污染开始村民找相关部门解决时就开始计算上天数了。在取十二万时,有村委会主任和书记签字,冶西政府相关领导同意才能取出钱。……(问:该12万元具体是怎么分配的)当时都有发放明细、会议纪要,先支付铲车、汽车及堵门人的工钱,剩余的钱都按南沟五十八户分配,有人住的1000元,无人住的500元。 (43)被告人王建军的供述:2015年1月16日发生在阳煤集团兴裕煤业堵门事件我见有人把兴裕煤业门堵了,我没有参与,铲车是我的,我默许铲车停放,事后也没有过问。平时铲车钥匙在我弟弟王成军那里放着。堵门都是苏村的人,我见有二十多人,妇女居多,参与堵门的只有我一辆铲车,还挂着条幅,条幅内容大概是环保方面的标语。……在产生代表之前,村民到矿上或政府,反映污染的事,各个部门都让我们选代表,不要一群一群来反映。我弟弟王成军、李某1、武某、李忠、王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一份推举书,代表苏村与兴裕煤矿谈判污染的事,然后王成军、李某1等人拿着推举书挨家挨户找村民签字,这样推选的代表,也未经任何人批准。我建议他们去政府反映后,村民堵门之前推选的我们当的代表,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选村民代表是兴裕煤矿和冶西镇政府的意思,好像当时矿上有文件,文件规定选出三至五名村民代表,我记得南沟居民选出了七八个人,但矿上因老人和妇女办事不痛快,所以就让我、王成军、李忠具体代表和村委会、镇政府、兴裕煤业共同协调处理这件事。我们的工作就是和兴裕煤业谈赔偿的事,经过多次协调,在村委会和镇政府、煤矿的共同商量下,最终达成了煤矿赔偿十二万元的污染费。因为我们村代表被选出后就跟南沟村民说清楚了,只要我们跟人家谈好,不管结果你们认为是好是坏,也就是满意不满意,都得接受。……我不知道是哪些人决定的12万元分配方案、标准,肯定是在十二万元补偿款到位后才决定的。我没有签过字,也没有领过钱,我就没有参与分钱的事。十二万元是由村委会转到李忠的账户上,取钱也是李忠取的,堵门村民的招待费、承兑汇票的利益应该也是李忠垫付的。污染费发放明细表是李忠交给苏村村委会会计的。我没有在发放明细表上签字,这表上的字是谁签的我不知道,钱可能是我弟弟王成军领取的。我不清楚堵了多长时间煤场大门,发放明细表上三十天工钱是从被污染后我们开始找矿上、村委会、镇政府就开始算工了。 (44)被告人李忠的供述:煤场大门被堵后由南沟居民选出的村民代表是镇政府和矿上要求选出三至五名年轻点儿的村民代表。提出赔偿十二万元的污染补偿款是矿上和镇政府的意思,我们村民代表把意思转达给村民后,他们也都同意,所以就定了十二万元的污染补偿款。我们村民代表是在兴裕煤业煤场大门被铲车、汽车、人堵了后才开始参与协调的。堵大门的铲车是王成军的,谁开过去堵的大门我没有见,至于条幅我没有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标准是村里老人们定的,是污染补偿款到位后才定下来的。老人们是谁我不记得了。我领过污染补偿款。我不记得是谁制作的明细表,承兑汇票贴息、招待费是由王建军垫付的还是谁垫付的不记得了。(问:污染费发放明细表是谁交给苏村村委会会计的)我,王成军,还有谁记不得了。铲车、汽车、南沟居民共堵了二十多天煤场的大门。我记不得我领了多少工钱。(你和王小军等人作为代表和兴裕煤矿谈判后,煤矿给的十二万污染费补偿给村民的钱,这些钱是否都按污染费补偿给南沟村民了?)一部分是平时的车辆、人员吃饭等费用的消耗,剩下一部分钱就分给被污染的南沟村民了。南沟成立了治理污染的小组,组长是王建军,副组长是我和王二军,成员有很多,都是南沟的村民。成立的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当时村里有人给我打电话,和我说矿上和政府叫协商事情了,让选出代表了,我就回来村里的南沟凉亭,当时凉亭都是南沟的村民,等我过去,南沟的村民已经选出了代表,说让选出的代表到矿上和政府的人一起协商赔偿南沟村居民污染的事情,当时我们这几个选出的代表就去了矿上协商此事,当时我和王小军、王成军三人进了煤矿的办公室,还有两个年老的代表一直在矿上的院里站着,没有进办公室。(问:为什么由王建军担任组长、由王成军和你担任副组长)因为当时的代表是由南沟村民选出来的。当时选出代表是为了给南沟村民协商污染赔偿的事情。成立了治理污染小组后,没有具体分工,我们主要是负责把和村委会、政府、兴裕煤业协调污染费赔偿的具体事项和结果反馈给村民。成立的污染治理小组书面文书所有的村民代表都签字了,具体是谁起草的,我不清楚。 综上,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有分有合、相互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以恶势力犯罪团伙论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成军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成军、王建军、李忠组织、策划村民围堵兴裕煤业煤场的大门出口,情节严重,扰乱了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失,属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主要事实成立;指控各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成立。对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王建军、李忠之行为均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王成军之行为应适用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等人嫌运费低,同本村其他运煤车司机将各自的车停放到通往兴裕煤业的道路上,对该路段居民、车辆的出行造成了影响”一节,三被告人均予以否认,经查单文志的运煤货车当日因交通事故被盂县交警大队暂扣在盂县(2017年3月28日扣留至2017年3月31日放行)并不在村,不存在停放在村路上的事实,另有在案证据报警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案件编号为××的“平定县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中“处警情况”栏明确载明当时情况是“冶西派出所处警反馈:单某的车坏了,交警已让该车离开,路已畅通”、110报警录音资料、平定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处警的情况说明、单某1(又名单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单某2报警称兴裕矿苏村大队门口有大车堵路,冶西派出所处警,系单某的车前胎破了发生堵路,交警已让该车离开路已畅通的事实。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能充分证实三被告人故意停车堵路寻衅滋事的事实,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成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第一起寻衅滋事被告人王成军具有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修理好砸坏车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但其提出该事已经公安机关行政调解处理因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已被处理或者已作为民间纠纷调处、后经查证确属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可以作为认定恶势力的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提出的被告人王成军2017年6月14日发生的寻衅滋事事实中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王成军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辩护意见,有在案证据及其庭审供述证实其将铲车堵在煤厂大门,将自己的轿车停在煤厂大门外供参与堵门人员上车取暖,安排村民轮流参与堵门等等相关证据均充分证实其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属实施该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该辩解与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单文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单文志在2017年6月14日发生的寻衅滋事事实中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单宏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单宏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文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潘文刚在2017年6月14日发生的寻衅滋事事实中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潘文刚提出的2017年9月26日以及2019年3月14日发生的两起寻衅滋事事实和被告人单鑫志提出的2017年9月26日发生的寻衅滋事事实已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辩护意见,均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等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单鑫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单鑫志没有随意殴打他人,不构成寻衅滋事和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建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建军没有参与堵门事件的前期组织、领导、策划,没有将铲车开过去,没有在谈判中提出高额赔偿,没有参与后期的款项分配、领取,也没有影响兴裕煤业的生产、经营,不应认定其为首要分子的辩护意见,现有在案证据证实王建军作为治污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贾某、李某1的证言也均证实治污小组领导安排其与村民堵门的客观事实且堵门用的铲车系王建军所有,堵门长达25天,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确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情节,属实施该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堵门是村民自发聚集的,策划者是全体村民,兴裕煤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没有遭到破坏,也未造成严重损失,不能认定李忠是策划组织的首要分子,指控被告人李忠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现有在案证据证实李忠作为治污小组的副组长,积极参与了堵门人员工资发放分配,作为领导组成员安排了村民的堵门行为,堵门长达25天,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形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属实施该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成军、单文志、单宏伟、潘文刚、单鑫志及其各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均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成军第一起寻衅滋事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军第一起寻衅滋事具有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文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他各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单文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单宏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 四、被告人潘文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 五、被告人单鑫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 (以上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六、被告人王建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七、被告人李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田海林人民陪审员赵慧萍人民陪审员刘丽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