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01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方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蒋经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8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方,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蒋经有,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津南居民组216号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宁执字第018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蒋经有所有的皖P×××××小汽车。现因被执行人蒋经有已履行完本案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经有所有的皖PYB9**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