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华星雅典业委会诉宝鸡市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华星雅典丽舍业主委员会,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滨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宝鸡市华星雅典丽舍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路南段。负责人王美英,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国胜,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住所地宝鸡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德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华星雅典丽舍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不履行划拨房屋维修基金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华星雅典丽舍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华星雅典丽舍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华星雅典丽舍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华星雅典丽舍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建文审 判 员 惠 超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