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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溱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张梅与林军、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林军,张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溱民初字第00557号原告:张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秦小勇,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军,男,汉族。被告:张学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林军、张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依法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成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