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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玉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09号罪犯张玉平,曾用名张玉兰,女,194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虞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了(2007)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9月12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玉平在执行期间,2010年5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8月31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玉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玉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玉平因家庭琐事对丈夫徐某甲和其婆母徐某乙怀恨在心,遂产生杀害徐某乙之恶念。2006年12月2日早6时许,被告人张玉平从自家厨房内拿一把菜刀到其二儿子徐某丙家的西屋内,朝正躺在床上的徐某乙的头、面部连砍二十余刀,致使徐某乙当场死亡。案发后,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张玉平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平自上次减刑以来,通过干警耐心细致地教育及服药治疗,其病情基本稳定,能够认罪服法,基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其年老体弱,仅能参加政治学习及简单的生产劳动。2013年11月、2014年6月累计获表扬2次;2013年4月获记功1次。罪犯张玉平系老年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年罪犯审批表、证人赵某某、罗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