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国田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57号罪犯刘国田,河北省无极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计分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2年5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4���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