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强、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赖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强,绰号“强叔”,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甲,绰号“阿彬”,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8月1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赖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强多次在博罗县长宁镇坡浪山林果场等地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氯胺酮给被告人赖某甲和刘某某等人。而赖某甲向黄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后在博罗县长宁镇新丰路巴黎婚纱店附近等地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曾某某等人。2014年8月18日,公安民警分别抓获黄强和赖某甲,并在黄强身上缴获7.73克氯胺酮,在赖某甲处缴获0.83克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强、赖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黄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鉴于被告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黄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强、赖某甲对公��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黄强多次在博罗县长宁镇坡浪山林果场等地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氯胺酮给被告人赖某甲和刘某某等人。而被告人赖某甲向被告人黄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后,在博罗县长宁镇新丰路巴黎婚纱店附近等地贩卖甲基苯丙胺给曾某某等人吸食。2014年8月18日,公安民警分别抓获被告人黄强和被告人赖某甲,并在被告人黄强身上缴获7.73克氯胺酮,在被告人赖某甲处缴获0.83克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长宁镇坡浪山林果场。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强身上缴获7.73克氯胺酮及在被告人赖某甲处缴获0.83克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扣押。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黄强的通话记录情况。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强、赖某甲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二人均无自首情节。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曾某某经氯胺胴、甲基苯丙胺、吗啡检测样本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被告人黄强及刘某某经氯胺胴、甲基苯丙胺、吗啡检测样本检测结果均呈阳性。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强供述,证实其贩卖K粉给“海仔”、“阿旺”、“阿伟”、“北老仔”。其贩卖了几次k粉给海仔,最后一次是案发前两天。其交易的现场在他的果场,每次都是卖一小包,每小包重一克,一包50元,有时他买20、30元。其以一克50元的价格,一共卖了2克多k粉给阿旺。其卖了两次k��给“阿伟”,第一次收了40元,第二次收了35元,每克50元,一共售卖了1点几克k粉。其卖了1克k粉给北老仔。他们都是自己直接找到果场交易的。其毒品是向“肥仔”购买的,前后肥仔共售卖了两次k粉给他,第一次卖了5小包重5克;第二次卖了7小包重7克,每克30元。其于2014年6月开始吸食毒品,一共吸食7-8次。其于2014年夏天分了两次毒品“冰毒”和一次“k粉”给赖某甲,然后分别收了50元和40元冰毒的钱,100元k粉的钱。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赖某甲供述,证实其一共吸食了10-20次毒品。第一次于2014年4月在家中厕所跟着朋友黄某甲吸食,最后一次于2014年8月18日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其有向曾某某、赖某乙、“啊移”提供过毒品。其于2014年7月贩卖了约1克毒品给曾某某;向赖某乙提供了3-4次毒品,曾于2014年5月份、2014年6月去黄强处将冰毒带给赖某乙;其向“啊移”提供过5次左右冰毒,2014年7月“啊移”到其家中让其帮他向黄强购买冰毒,交易地点都是在长宁镇新江村。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9、辨认笔录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组进行辨认,被告人黄强指出7号即为贩卖k粉的对象“海仔”;并指出6号为向其购买毒品的赖某甲;被告人赖某甲指出2号即为贩卖毒品给其的男子黄强,并指出7号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违法人员曾某某;辨认人曾某某指出3号是贩卖毒品的“啊彬”(赖某甲);刘某某指出2号是贩卖毒品给其的黄强。10、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春节开始吸食冰毒,其通过拨打电话136****5917联系强叔,在其租的房子内购买冰毒大概10多次。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27日,在石湾夜色酒吧大厅因涉嫌吸毒被派出所带回调查。其于26日在唐某某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8月4���,和谢某某、邓某、梁某某四人在谢某某家中吸食冰毒。其朋友“阿兵”于7月25日-26日贩卖70元冰毒供其吸食。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6月25日早上5时许在博罗福田镇出租屋里吸食冰毒,到了晚上21时许在博罗县长宁镇家里吸食k粉。至今一共吸食约70次毒品。其毒品是向“咸鱼头”购买的。证人谢某某证言证实,其吸食冰毒和k粉。其吸食的k粉是邓某提供的,共提供了3次。曾某某提供过7次毒品冰毒,其中六次都是免费的,一次给了200元。曾某某的毒品是一名男青年提供的,他有两次看到曾某某通过打电话联系男青年,然后他开摩托车到曾某某家中交易。证人黄某乙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中旬一天晚上20时许,在长宁镇新江村委会红星小组12号与赖某甲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证人罗某伟证言证实,其是黄强邻居。其知道黄强有吸毒行为,期间有外人���找他玩,但不清楚他们之间做什么。11、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赖某甲处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黄强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黄强贩卖毒品多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二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强、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赖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量刑适当,且被告二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赖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强、赖某甲上述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剑文审 判 员 邓建新人民陪审员 钟玉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文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