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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与何淑霞、王洋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何淑霞,王洋,付兰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6号原告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地址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青堡村。法定代表人杨喜来。委托代理人韩来宝、刘潇斌,该合作社法律顾问。被告何淑霞。被告王洋。被告付兰英。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梁建民,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三被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名下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原告保定市南市区喜来奶农专业合作社名下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春良审 判 员  李智宣人民陪审员  田杏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智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