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庆理申请执行刘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理,刘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张庆理,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田家城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78********。被执行人刘保红,男,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庆城镇*户楼,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87********。张庆理申请执行刘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庆城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庆理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庆理自愿放弃对本案的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城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克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