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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催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魏民催字第00059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石环与丰产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晓非,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男,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民生银行许昌分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719193;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许昌东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王磊华审判员 杜 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贺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