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肖庆海、刘成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肖庆海。被执行人刘成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乳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以(2013)乳执字第18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庆海位于乳山银滩新海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肖庆海所有的位于乳山银滩新海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张国闻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