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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田某,工人。被告:晏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