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田某与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562号原告:田某,工人。被告:晏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