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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卢威与眉山市伊莎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威,眉山市伊莎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卢威,东坡区宏威酒水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高松林,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伊莎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原,经理。原告卢威与被告眉山市伊莎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音响设备予以冻结,在被告支付了7万元后原告又申请解除了音响设备的冻结,并已送达裁定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威及委托代理人高松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威诉称,2013年11月份,原告向被告供应啤酒,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58000元,被告一直拖欠不付。诉讼中,被告已支付了7万元,现请求被告支付188000元。被告伊莎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销售酒水的个体户业主,被告系经营酒吧、卡拉OK的公司。2014年7月间,原告向被告供货,销售啤酒给被告。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的酒吧经理韩聪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8000元,当日韩聪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伊莎酒吧今欠到宏威酒水经营部货款¥258000元(大写:贰拾伍万捌仟圆整)。此款在2015年1月15日结清”。韩聪在欠条上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付款期限届满之后,原告前去收款无果,遂具状诉讼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支付了7万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80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的货款,被告没有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眉山市伊莎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卢威支付货款1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5元,由被告眉山市伊莎娱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卢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跃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