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茹福昌与邱道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福昌,邱道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7号原告:茹福昌。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邱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福昌诉被告邱道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茹福昌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