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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茹福昌与邱道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福昌,邱道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7号原告:茹福昌。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邱道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茹福昌诉被告邱道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茹福昌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