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谢小琴与卢卫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琴,卢卫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275号原告谢小琴,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卫国,男,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愿和被告有一个好的转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谢小琴承担。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