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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3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如杰与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杰,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紫金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3408号原告张如杰,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卢忠明,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希望广场B座A栋1602号。法定代表人查剑锋,职务不详。被告北京紫金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钢,总经理。被告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园北里甲6号。法定代表人常小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祎丽,女,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本院受理原告张如杰与被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北京紫金长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及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雅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地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如杰依据签订的《次渠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协议》提起的诉讼,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约定,当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该工程所在地为通州区。该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此,我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地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云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东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