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洪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甲,男,1996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福寿、被告人洪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洪某甲窜至本村增家段洪某乙家,砸碎窗户玻璃后进入二楼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400余元。次日傍晚,被告人洪某甲又窜至洪某乙隔壁的洪某丙家,撬开洪某丙家一楼卫生间窗户爬入室内,盗走洪某丙家一楼客厅电视柜上储钱罐内的人民币硬币120余元,而后再窜至洪某乙家,将一台组装台式电脑的主机及显示器盗走,后将盗来的电脑主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出售给武平县中山镇三角坪“胜辉电脑经营部”的刘某某。案发后该电脑的主机已追回并归还失主洪某乙。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的台式组装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924元。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洪某甲在武平县平川镇伊浪网吧被武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折计人民币14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代被告人赔偿了各被害人损失,得到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洪某乙、洪某丙等人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44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洪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林占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海燕附: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