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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姚光明、姚易静申请执行李长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光明,姚易静,李长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姚光明,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姚易静,女,系申请人姚光明的女儿,199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长云,男,52岁,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城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张颖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光明、姚易静与被执行人刘长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淑均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杨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