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崔新群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新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23号罪犯崔新群,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巩义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2日作出(2002)郑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新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2年9月15日起。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5日以(2002)豫法刑一复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于2002年10月11日送���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崔新群在执行期间,2004年11月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2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崔新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崔新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199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崔新群因与刘某某解除同居关系一事发生争执。崔采取欺骗手段,让刘自��捆住双脚,崔用尼龙绳将刘的手捆住,持刀照刘的颈、肩、背等处猛砍数刀,致使刘某某因被锐器砍击颈部致颈部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新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累计获表扬5次,2012年10月获记功1次,2013年11月、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新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新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人民陪审员 :闫恒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新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