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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复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十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负责人谭晓斌。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唐山华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华城),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西杨家营村。法定代表人王玉莲,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鸿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鸿顺),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法定代表人刘汉兴,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北京十五分公司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异字第882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北京十五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鸿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予以确定。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北京十五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鸿顺已达成和解,申请复议人北京十五分公司所提债务关系不明确,债务金额不确定的情形已不存在。本院继续审查已失去无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复议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惠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代理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旷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