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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牌调确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葛军、袁君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葛军,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调确字第00053号申请人:何葛军。委托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君。委托代理人:楼志坚,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何葛军与申请人袁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葛军与申请人袁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袁君应返还申请人何葛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15000元,款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15000元、2015年7月31日前付5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50000元;若申请人袁君任一期逾期不付清,则申请人何葛军可就申请人袁君未付之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