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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坤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坤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明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坤,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明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辩护人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杨坤挪用公款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明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杨坤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法院遗漏认定其立功情节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向上诉人杨坤送达起诉书过程中,未告知杨坤依法享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在开庭审理前,未依法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原审法院审理杨坤挪用公款一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刚审 判 员  许 雷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