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振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振豪,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5]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振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振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4时20分许,被告人杜振豪酒后驾驶晋K×××××号(未悬挂号牌)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街寇庄西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振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振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酒精测试仪检定证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杜振豪的供述及交待材料、查获经过、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振豪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振豪在道路上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振豪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振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斌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