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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立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凤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立春,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王立春要求宣告王敏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立春诉称:2009年12月9日,王敏从家中出走,2009年12月12日到城关派出所报案,经过警方和家中亲人数年在全国各地令人张贴寻人启事,在互联网、江苏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播放寻人启事,都杳无音信,怀疑已不在人世。现王敏因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敏死亡。经审理查明:王敏,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鱼台县人,退休工人,原住安徽省凤台县棉织厂家属楼。申请人王立春与被申请人王敏系夫妻关系,王立春与王敏共生育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王敏因工伤遗留精神病,多次住院治疗未愈,于2009年12月9日无故离家出走。同年12月12日王立春向凤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称家属王敏于2009年12月9日上午外出未回。经过家人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都杳无音信。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王敏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凤台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报案记录及证明、王敏大病医疗保险证明、凤台县城关镇龙潭社区居委会证明、张贴的寻人启事证明、王某甲和王某乙证言、证人孙某甲、李某、孙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案认为:被申请人王敏自2009年12月9日失踪,至今杳无音讯。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无法找寻到王敏下落,本院发出寻找王敏公告,公告期满王敏仍无下落,故对王敏下落不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