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雯霞与武汉中星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霞,武汉中星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张雯霞。被告武汉中星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卓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立,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雯霞与被告武汉中星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世民审 判 员 李香玲人民陪审员 陈启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况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