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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缪克淮与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缪克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委托代理人:陈如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克淮。委托代理人:吴梦梦。上诉人郑伟为与被上诉人缪克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缪克淮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缪克淮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原审被告郑伟同意,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缪克淮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缪克淮撤回起诉。案件一审受理费10485元,减半收取5242.5元,由缪克淮负担;郑伟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48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李 洁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