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王富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建林;王富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6号原告孙建林,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富启,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孙建林诉被告王富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