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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临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孙建林与王富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建林;王富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临民初字第6号原告孙建林,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富启,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孙建林诉被告王富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