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赵冬生与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冬生,陈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930号申请执行人赵冬生(曾用名赵东升),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燕华,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冬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燕华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300、公告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燕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冬生,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621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赵冬生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9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