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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李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陶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陶春涛,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7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陶春涛妻子田忆雯的银行存款9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