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宁桂林、李云伍与李云伍、宁阳县磁窑镇国家庄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李某某,宁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路某某,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宁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勇,宁阳县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农民。被告宁阳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告路某某,教师。被告卢某某,退休教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宁阳县磁窑镇国家庄村民委员会、路某某、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衍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统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