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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李红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谢洪胜、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李红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谢洪胜,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62号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朱正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春林,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李红娟,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谢洪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洪球,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程启南,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被告:谢洪胜,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储祥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储祥林,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方华梅,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李红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谢洪胜、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李红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谢洪胜、安庆市安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储祥林、方华梅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