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诉前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步廷与王秀刚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步廷,王秀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诉前保字第153号申请人:张步廷,男,汉族,1951年4月生,临沂市人。被申请人:王秀刚,男,汉族,1991年3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郯诉前保字第153号的保全裁定,现因双方协商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秀刚驾驶的鲁QV81**号小型汽车的扣押。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刘国政审判员 颜廷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