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熊友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友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291号罪犯熊友良,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湖南省双峰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华区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友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于2012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熊友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熊友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1年9月9日至11月16日,被告人熊友良在新乡市、濮阳市城区的租住房内,利用电脑和手机,以通过互联网发送短信息的方式进行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高某某、蒋某某、龚某某、刘某某等9人现金共计243556元。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友良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获表扬1次,2014年2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冯某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熊友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友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李景昌审判员 :刘瑞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