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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韦某与蒙家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韦某;蒙家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覃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韦某,男,200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贵港市覃塘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蒙家庆,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韦某诉被告蒙家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当日,原告韦某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 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审判员  李春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湘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