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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雄坤与陈文、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雄坤,陈文,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雄坤,男,汉族,xxxx年x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原住韶关市曲江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李雄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文、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对此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所、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去向,所扣划的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陈文、李海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36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