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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申请执行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甲提出此案不叫法院执行,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柘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自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