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柘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申请执行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甲提出此案不叫法院执行,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柘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春燕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自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