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凯迪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赵吉荣诉被告侯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凯迪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赵吉荣,侯亚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90号第一原告松原市凯迪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跃春,系经理。企业代码证31661306-5。地址前郭县哈萨尔路世纪新城二期门市。委托代理人孙影,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原告赵吉荣,男,1962年4与人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前郭县。被告侯亚明,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徐德全,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凯迪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赵吉荣诉被告侯亚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松原市凯迪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赵吉荣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亚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凯迪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赵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翠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