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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梁宏权与林仁都、台州宝鑫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嘉亿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权,林仁都,台州宝鑫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嘉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梁宏权,男。被执行人林仁都,男。被执行人台州宝鑫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洛阳嘉亿工贸有限公司。梁宏权与林仁都、台州宝鑫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嘉亿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仁都、台州宝鑫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嘉亿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701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林仁都、台州宝鑫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嘉亿工贸有限公司自2013年9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