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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3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张丽君与张丽君、王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张丽君,王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66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金旭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东平、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君,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梅二1503号。被告:王苗林,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梅二15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张丽君、王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19.5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人民币893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