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越商初字第3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张丽君与张丽君、王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张丽君,王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66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责人:金旭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东平、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君,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梅二1503号。被告:王苗林,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梅二15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张丽君、王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19.5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合计人民币8939.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马浩轩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