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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西安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任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爱登巴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民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万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煤款150万元、利息36万元、案件受理费21022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260元,合计1907282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平罗县丰亿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9072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和延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