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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山东旗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逢广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旗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逢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齐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旗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逢广,男,��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旗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逢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焦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