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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立荣与被告马家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荣,马家广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平民初字第89号原告郝立荣,女,194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吴树娟,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家广,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荣与被告马家广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旭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