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巴提汗b阿汗与叶尔赛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提汗·阿汗,叶尔赛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249号原告:巴提汗·阿汗。被告:叶尔赛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提汗·阿汗与被告叶尔赛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提汗·阿汗于2015年2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提汗·阿汗以与被告叶尔赛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提汗·阿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巴提汗·阿汗负担。审判员 阿斯玛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