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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万霍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万霍,施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霍。被执行人施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霍、施光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霍、施光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万霍、施光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