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威旅游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98号原告深圳市荣威旅游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工业七路8号海月花园三期6栋6A。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丽丽,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中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潍坊出口加工区蓝领一期办公楼B区313B房间,现住潍坊市新天地购物城2号楼8单位802室。法定代表人王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全明,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原告深圳市荣威旅游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自在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已施工的工程量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希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