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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9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天津北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北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陈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991-1号原告天津北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0325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霍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