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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横民初字第20号原告周某甲,女,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李某甲,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系被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林某,女,系被告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赖健文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