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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方新华、舒红英与吕国友、张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新华,舒红英,吕国友,张红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72号原告:方新华,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旌德县。原告:舒红英,女,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飞,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国友,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张红霞,女,197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方新华、舒红英诉被告吕国友、张红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饶骏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饶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司 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